問題:真美滿大廈位於台中市是一個28戶的小型社區,平日住戶間相處融洽,管理委員會也運行順暢,是個優質的居住環境,但是平靜的日子遭遇挑戰,日前和藹可親樂善好施的7樓住戶甄富有意外過逝,甄富有早年喪偶,獨居於兩戶打通之真美滿大廈社區7樓,在世時準時繳納社區管理費,但甄富有驟然離世,身後所有財產均由個性孤僻且精打細算家住新北市之獨子甄難搞繼承,小甄先生可否主張其父於真美滿大廈之產業已經成為空戶,其未使用該房屋且使用公共設施,因此拒絕給付管理費?
回答: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意旨,有關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之費用,係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此所謂「區分所有權人」,並未再細分為「實際使用之區分所有權人」及「未實際使用之區分所有權人」,足見不論是否實際使用,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均應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管理費。區分所有權人以其「未實際使用房屋、未實際使用公共設施」等理由拒絕交付管理費,並無理由(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