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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主張子女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問題:
興國十分富裕,育其一子名叫勝利,其子在某公司擔任工程師並領有高薪。惟勝利成年後即對興國不予聞問。興國認為其苦心栽培勝利直至其得獨立謀生,縱使其子工作繁忙,逢年過節亦應探視、關懷,權作表示。但勝利對興國的請求仍然置之不理,數十年來未與興國聯絡。現興國年老體衰,已在家臥床多年,日夜期盼勝利返家探望,惟勝利仍置若罔聞,興國可否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使其子勝利喪失繼承權?

回答: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是以,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為重大侮辱或虐待,並經被繼承人表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者,該繼承人即喪失繼承權。
又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參照)。
今勝利並無不能探望之正當事由,恆諸我國社會倫常已造成其父興國莫大之精神痛苦,自屬有重大虐待之情事,興國再表示其不得繼承,勝利即喪失繼承權。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8-08
  • 發布日期: 2024-08-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