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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車禍調解-分享調解實務經驗 沙鹿區調解會孫辟嶼調解委員

沙鹿區調解會孫辟嶼調解委員
沙鹿區調解會孫辟嶼調解委員

 調解,即是對兩造當事人的爭議調處解決。然而,要如何平息兩造心中怨懟,進而和平解決爭議,即是調解成功關鍵所在。

 在與調解當事人接觸時,第一印象很重要,所以在調解之初,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的態度,對兩造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就事件擬定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這是調解委員在調解時應有的基本態度。

 當兩造在調解過程中針鋒相對,爭論不休時,以個人的經驗來看無庸急於勸阻,只要雙方在理性的範圍內抒發情緒,都是可以被接受的,調解委員也能在爭論的過程中,了解事件發生之始末。

 如果已知糾紛的癥結點,則要盡快阻止其爭論,避免橫生枝節,迅速將問題拉回正軌。調解委員善用法律知識,發揮專業溝通的能事,分析事件的法律關係,讓兩造當事人了解自身的權益及評估利害得失,進而勸諭雙方各退讓一步。

 如調解不成立,只能走司法乙途解決,訴訟程序冗長且繁瑣,最終結果也未必如當事人所料,以下闡述我40餘年在法院擔任書記官的所見所聞,也讓各位讀者認識古人說「訟則終凶」的心理壓力。在正、反、利、弊、得、失的分析下,讓兩造當事人放下感性的衝突,回歸理性好好的思考解決方案,經勸說後雖然不滿意但仍可接受的折衷方案,就是對彼此最好的結果。

 所以,個人淺見認為調解委員除了態度懇切外,還要運用法律知識,分析調解事件中兩造的法律關係。讓雙方認識到調解委員所述是言之有物、持平而論的,進而使其完全信任,彼此間來回磋商後再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和解的條件。這就是善用調解專業的分析,爭取雙方認同,進而達成共識最終調解成立,圓滿平息紛爭。

    記得曾經調解一件印象深刻的車禍案件,雙方一見面就怒不可遏的互嗆,誰也不讓誰!我也藉機在爭論過程中聆聽事件的始末對錯,在對整起事件有一定的了解後,我才從中介入,運用調解委員的程序指揮權進行調處,並請雙方參考我對於本次紛爭的建議與分析。

    車禍調解首要的工作是確認肇事責任的比重,所以調解的第一步是了解並分析警方所製作的初判表及現場圖。本案中初判表上載明「聲請人阿正未發現違規情形,相對人小山則是違規轉彎」,換句話說就是小山須對本次車禍事件負全部的賠償責任,但小山不服初判表上的肇責分析,也對於警方所繪製的現場圖有意見。此時我向小山說明,雖說調解委員對於事件的證據無調查權,僅能以現有的證據來調解,而初判表及現場圖是警方製作的公文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一項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如果小山有意見,可以自行自費向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車鑑會)申請鑑定,但須先給付鑑定費用3,000元。

    次者,詢問雙方當事人所需請求之費用為何?阿正提出修車費單據60,000元,小山認為費用過高,並主張車齡久矣,要求零件折舊。阿正一聽修車費要折舊,當然不同意。這時我立即說明:「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折舊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您的車齡車過5年,零件費用可能剩12成,這折舊計算法是經濟部公布的,屬中央法規全國通用」。再者,依據交通法規相關規範,按「路權優先」的概念,轉彎車就是要禮讓直行車先行,未禮讓的轉彎車如果肇事,責任本就會比較重;至於車輛誰撞誰則是次因,得觀察雙方駕駛是否來得及反應,有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事。

    當肇事責任釐清後,此時調解已進入最後的階段,所以我對小山說:「如果您對初判表不服,可以自費申請車鑑會鑑定,但最好須提出其他佐證的證據,不然想推翻初判表的判斷也不是件容易的事」。只是申請鑑定不僅要自行付費且耗時,有無效果也不確定,所以我個人提出建議方案是「不如雙方各退一步,接受初判表的責任判斷,小山負擔阿正的修車費用,但60,000元還有討論的空間」,最終雙方同意我提出的建議,針對修車費用進行一番折衝,最後以45,000元達成和解並簽立和解書。

    那各位讀者,您覺得45,000元的和解金額,合理嗎?就個人過去在法院服務的經驗,阿正的修車費60,000元中包含零件25,000元、板金和工資35,000元,就零件折舊來說,該車車齡滿4年,零件折舊後剩下12(5,000),工資不折舊35,000元,如以法院計算的方式,車修費用應不超過40,000元,而今日雙方以45,000元達成和解,如其他費用不計,這個和解金額對阿正來說,是比法院判決來的有利許多。就給付賠償的小山來說,乍看之下,和解金似乎比判決多付了5,000元,但其所節省的時間、精神壓力與付出,肯定不只這區區5,000元,所以小山未必是真的吃虧。

    「和則兩利、訟則兩敗」乃至真之理,可惜很多調解當事人無法體會其真意,或流於情緒、意氣之爭,堅持要採取訴訟的手段解決,最後糾紛是解決了,但雙方所耗費的時間與精神成本如果算進去,勝訴者真的全贏了嗎?在我看來是白走一遭,冤枉受訴訟煎熬之苦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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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23
  • 發布日期: 2024-05-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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