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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之刑事責任

問題:阿清金巨人鐵板燒點了2,000元海陸大餐,用完餐後並未付帳,趁服務生不注意時離開金巨人鐵板燒,請問阿清吃霸王餐不付帳的行為應負如何之刑事責任?

回答: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二、阿清進入金巨人鐵板燒點餐,係傳達出「將付費」之訊息,是以詐騙手法讓餐廳誤以為其會支付吃飯的費用,阿清騙到免於支付吃飯的費用,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之刑責。
三、附帶一提,阿清對於金巨人鐵板燒2,000元之損失,也應負擔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12
  • 發布日期: 2024-03-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