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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2027)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案號112027】
府授法申字第1120378147號
申訴廠商 ○○○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市○區○○街○之○號○樓
代表人 廖○○ 住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立臺中女子高級中等學校 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5號
代表人 洪○○ 住同上
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工程採購案」所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通知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下同)112年12月19日委員會議決議並作成審議判斷如下:
主  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本案相關法令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第79條規定:「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第80條第4項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及102條第4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6章之規定。」。
(二)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及第11條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112年10月6日中女總字第1120008529號函就「○○○○○○○○○○○○工程」(下稱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所為通知之異議處理結果,前以112年10月25日○(工程)字第1121025004號函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申訴會)提起申訴(案號112027),並經本府112年10月27日府授法申字第1120314169號函知申訴廠商應於文到10日內補繳審議費新臺幣3萬元,如未繳費,其申訴不予受理。
四、經查本府上開函文於112年10月31日已合法送達於申訴廠商,惟申訴廠商逾上開函文所定期限仍未繳納審議費,申訴廠商所提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且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4項準用第79條規定,申訴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26
  • 發布日期: 2023-12-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