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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好友手機應負行為責任—尊重隱私才能獲得真誠友誼

問題:小嫻與阿如為親密的好友,小嫻無意間瞥見阿如的手機解鎖密碼,竟趁阿如使用洗手間時,擅自以阿如的密碼解鎖阿如的手機,偷看阿如與他人之通話紀錄,阿如發現後難過又生氣。請問小嫻這樣的行為是否有法律責任?

回答:
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三、鑒於電腦系統或其相關設備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為防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科以行為人刑事責任,始能確保系統之安全性。小嫻未經阿如同意,擅自以阿如的密碼解鎖阿如的手機,無故入侵阿如之手機、閱覽阿如與他人間非公開之LINE對話紀錄,侵害阿如的隱私,除了可能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之外,更可能構成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刑責。小嫻與阿如雖係親密好友,但關係越好,越需要把握分寸,尊重朋友的隱私,才能維持友誼長存!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22
  • 發布日期: 2023-12-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