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長期旅居國外的大偉,正計畫回國在臺中市工作定居,大偉有做木工DIY的興趣,打算搬回來時帶著工具,之後慢慢自己動手打造適合自己的家跟家具,因此想事先瞭解,如果在臺中市的住宅區,要操作切割機裁切木料等會發出一定聲響之動力機械,有沒有什麼相關限制呢?
回答: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第6條規定:「(第1項)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第3項)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第16條規定:「(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4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三、噪音管制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第7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8條規定:「(第1項)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9條規定:「(第1項)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第2項)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3條規定「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第24條規定:「(第1項)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第2項)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四、總結建議:
(一)大偉可先瞭解其計畫入住之社區規約,是否有限制假日使用動力機械施作木工之相關規定,如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予以遵守;如規約無相關規定,依同法第16條,亦宜事先與周遭鄰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協商施作之時段,否則可能會被依同法第47條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縱大偉計畫入住之社區並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若其施作木工製造噪音達到妨害公眾安寧之程度,亦可能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處以6千元以下罰鍰。
(二)大偉亦須注意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噪音管制區內,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皆已公告相關之時間限制,而臺中市政府亦公告:「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住宅及公寓大廈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裝修工程致妨礙安寧之行為。」,若在前開公告禁止時段仍使用動力機械施作木工,將違反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且須立即改善,未改善者,會按次處罰。
(三)並且無論於任何時段,若施作木工的噪音超出噪音管制法第9條規定的管制標準時,主管機關得依據同法第24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如期限過後仍未符合噪音標準者,得按日或按次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大偉也可以考慮隔音措施來降低聲量,例如為機械安裝滅聲器、在工作檯及機械底下放置膠墊。
(四)我國因地狹人稠,人們的生活空間變得越來越緊密,難免互相影響,相關的限制規定,核心精神都在於調和彼此居住安寧之權利及得在住處自由從事合理之生活起居活動之權利,以木工為興趣的大偉願意在回國定居前瞭解相關限制,敦親睦鄰,真是一個稱職的現代社會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