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2022)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2022)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案號112022】
府授法申字第1120323318號
申訴廠商 ○○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南屯區○○路○段○巷○號
代表人 吳○○ 住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設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6樓
代表人 范○○ 住同上
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臺中市潭子區雨水下水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評選及決標爭議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下同)112年10月30日委員會議決議並作成審議判斷如下:
主  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本案相關法令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第79條規定:「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及第80條第4項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二)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及第11條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112年9月12日中市水規字第1120077910號函就「臺中市潭子區雨水下水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下稱本案)評審及決標爭議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前以112年9月18日112○工務字第112045-004號函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申訴會)提起申訴(案號112022),並經本府112年9月20日府授法申字第1120273643號函知申訴廠商應於文到10日內補繳審議費新臺幣3萬元。
三、經查本府上開函文於112年9月22日已合法送達於申訴廠商,惟申訴廠商逾上開函文所定期限仍未繳納審議費,申訴廠商所提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且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依上開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本案申訴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1-20
  • 發布日期: 2023-11-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