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我們在調解時,最怕當事人質疑我們偏袒對方,一不小心「公親變事主」,與兩造攪和在一起,變成裡外不是人。
在進行調解時,我通常會向雙方當事人闡述調解程序的基本原則,例如雙方必須具備調解意願,和解必須獲得雙方同意等注意事項。因此,調解程序不具拘束力,不會強制雙方和解。透過以上說明後,我也會留意當事人的表情,觀察是否接受這些事項。
【案例一】:
根據本件「交通事故現場圖」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下簡稱「初判表」)的內容顯示:
計程車司機王忠義(化名)先生駕駛計程車「違反號誌管制」,與大學生蔡進興(化名) 先生所騎乘機車發生碰撞,致蔡先生與乘客李玉蕙(化名) 小姐(蔡先生之女友)受傷。
調解情況如下:計程車司機王先生及其計程車同事共2人出席,大學生蔡先生、李小姐及其家屬共5人出席。雙方就蔡先生與李小姐請求的賠償金額開始對話與協商。
蔡先生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590,000元(含精神慰撫金新臺幣500,000元)、乘客李小姐(兼車主)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630,000元(含精神慰撫金新臺幣450,000元)。王先生認為蔡先生與李小姐之請求金額過高,因為他曾徵詢產險公司只願意給付蔡先生新臺幣72,000元、乘客李小姐新臺幣240,000元;蔡先生與李小姐則認為王先生應負全部肇事責任,沒有話好說。
經過一段時間的談話後,蔡先生和李小姐對於王先生提出的賠償條件仍然不予回應,雙方之間的緊張情緒升高,沒有達成共識。
於是,我向雙方提起日前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調解「造橋台1線車禍1死1重傷」過失致死的上訴案件(註:中央社新聞報導苗栗縣造橋鄉台1線111年3月22日發生自小客車與左轉大貨車碰撞事故,造成小客車駕駛死亡、菲律賓籍女乘客重傷,小客車頭幾乎撞進大貨車底,嚴重凹陷變形。),我特別說明:「這件新聞事件是由我負責調解,當時出席調解的兩造:一造為被告當事人;一造為死者父母與容貌嚴重受損、仍在醫院加護病房的外籍女士共同委任的律師,那種場面非常令人傷痛不忍。今天,你們人猶在、都平安在這裡面對面談話,已經是大幸,我希望你們針對事件的事實進行討論,不要有情緒性發言,儘量維持協商的和諧氛圍。」
另以我在臺中地方法院15年的調解經驗進一步分析說道:「蔡先生請求的新臺幣590,000元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的新臺幣500,000元);乘客李小姐(兼車主)請求的新臺幣630,000元(包含精神慰撫金新臺幣450,000元),應為本件最大的爭執事項。依實務判斷,蔡先生與李小姐兩位當事人的精神損失與實際受傷的醫療費用相比,顯有不符比例,似有討論空間。在法院,通常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依據雙方當事人的身分、收入、職業、年齡,以及案件本身所造成的損害輕重,進行精神慰撫金計算,或評估被害人提出的金額合不合理(此乃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
蔡先生對我的見解表示懷疑,因此我表示可以請調解會秘書安排免費法律諮詢,透過諮詢律師專業的意見,不必完全依賴於我的建議。由於王先生的保險理賠員未出席,雙方未能達成共識,只好改期進行調解。
私下我單方提醒蔡先生,初判表指的「尚未發現肇事因素」,係指事件發生後,交警依據現場處理蒐證資料的初判意見,「尚未發現」並不代表沒有肇事因素。
本案經過第二次調解,雙方最終取得共識,王先生所投保之保險公司願給付蔡先生新臺幣120,000元(含強制險、不含失能給付),給付李小姐(乘客兼車主)新臺幣350,000元(含強制險、不含失能給付)。
小結:蔡先生和李小姐兩位年輕的大學生,對法律了解有限,他們可能從網路上獲取了大量的二手資訊,對於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尤其是精神損失,存在一定的誤解。因此,他們可能會過度要求對方賠償金額。經過多方解釋後,雖然當事人仍然堅持己見,但我建議他們謹慎評估,如果他們對肇事責任有異議,可以申請肇事責任鑑定後再行調解。但也要明白,如果捨棄調解進行訴訟,訴訟過程將存在不確定性,可能會比現在保險公司提供的賠償條件更不利,並且伴隨更多的機會成本。因此,我建議當事人再次審慎考慮,訴訟並不一定是明智之舉。
【案例二】:
根據本件「交通事故現場圖」與初判表的內容顯示:
美食外送員林美蘭(化名)女士騎乘機車「在劃有方向限制線之路段,駛入來車之車道」,與在人壽保險公司上班的李玉蓮(化名)女士所騎乘機車發生碰撞,致雙方均受傷及車損而肇事。美食外送員林女士所有機車刮損,她的身體多處擦挫傷;保險員李女士所有機車刮傷,且身體骨折併多處擦挫傷,「尚未發現肇事因素」的李女士就此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372,206元。
調解情形:產險理賠員協同保險員李女士到場調解;美食外送員林女士則與其丈夫(名叫王政平,化名)一起到場調解。
因林女士所有機車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所以我針對賠償承擔的部分稍做說明,至雙方的體傷與車損,原則上都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但據資料顯示她違反交通規則應為肇事主因,可能須負全部的賠償,不過雙方可以試行討論,就雙方的主張條件進行協商。
話甫說完,王先生馬上搶話嗆聲:「是對方李女士騎乘機車來撞我老婆的車子,要看李女士賠我老婆醫療費和修車費多少……,事情就這麼簡單。(一副蠻橫的樣子)」
我反問王先生:「你是當事人嗎?有在現場?應該和我一樣吧,都是第三人,怎麼知道實際發生的情形?(對方啞口無言)」
我轉問林女士的意見,但她卻完全接受她丈夫的觀點。
基於林女士騎乘機車在「在劃有方向限制線之路段駛入來車之車道」初判,有相當大的偏差認知,又不聽解說,經與李女士這方的保險理賠員進行單邊確認後,最終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小結:依調解程序這位王先生雖為林女士之丈夫,但未受林女士的委任及調解委員的同意,本不應參與調解與發言,事後林女士不明就理以王先生意思為意見,而我心裡相當明白,王先生明知理虧,卻一味強詞奪理,我若再給意見,可能被說成偏袒對方,所以自忖不宜再行調解,無奈只能建議林女士倘對交警的初判意見有異議,可申請肇事責任鑑定後再行調解,但為不影響雙方的權利,本件也可以另循司法途徑解決。
見證眾多紛爭,大都是「理直氣壯」「理不直氣壯」所造成衝突。說者無心,聽者有意,誤解加深,倘盛氣凌人更不在話下。有謂「理直氣和」勝過「理直氣壯」,「氣和」當作一種智慧的人生態度,雙方紛爭,若持以如此氣和態度進行協商,咸信和解可臻圓滿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