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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少年事件處理法與父母責任——養子不教,誰之過?

問題:16歲的小明剛開始高中生活,但因適應不良,在學業上也一直難有表現,一時灰心,便開始與一些不良朋友交往,行為稍有些偏差;小明爸媽雖然知道這些情形,但總覺得小明只是年少貪玩,並不以為意。某日,小明與朋友們玩大冒險遊戲,大夥煽動小明至便利商店偷取啤酒1瓶,但沒想到,當場被就被店員發現並報警處理。小明爸媽在接獲警察局通知後,才知道小明因竊盜案件被警方帶到警察局。請問小明爸媽是否有責任呢?

回答:

一、民法第187條規定:「(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第3項)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第1項)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第2項)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四、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第1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3條第1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第5項)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第6項)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第7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有第一項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五、為避免少年因身心發展尚未完全、思慮亦欠周全,更缺乏相關社會生活經驗,而做出自己無能負責的事情,或被成年人利用欺騙,我國立法政策上多選擇減免少年相關法律責任,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但少年法律責任之減輕,並不等於家長(法定代理人)可免除其保護教養義務,本案例中,小明父母未注意小明因環境適應問題所生行為偏差,亦未能即時給予關懷及輔導,使小明誤交損友而釀成錯誤,除需與小明共同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小明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如經少年法院認定係因父母疏忽教養,而致小明觸犯刑罰時,少年法院得命小明父母接受親職教育。教育並非只是學校的責任,仍須仰賴家庭教育共同合作,透過父母協助,除可協助少年矯正不良行為、矯治其性格外,更可保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23
  • 發布日期: 2023-09-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