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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2014)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案號112014】
府授法申字第1120257928號
申訴廠商 ○○通運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苗栗市○○街○號○樓
代表人 舒○○ 住同上
代理人 盧○○ 住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立大甲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設臺中市大甲區開元路71號
代表人 簡○○ 住同上
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112學年度學生交通車勞務委託採購案」所為決標爭議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下同)112年8月31日委員會議決議並作成審議判斷如下:
主  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本案相關法令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10日。……」、第76條第1項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15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79條規定:「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及第84條第1項規定:「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二)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及第11條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六、招標機關自行依申訴廠商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其處理結果。……」。
二、招標機關前於112年5月30日辦理「112學年度學生交通車勞務委託採購案」(以下簡稱本案)第二次公開招標公告,並載明以最低標為本案決標方式;招標機關於112年6月7日辦理本案決標作業,因主持開標人員誤申訴廠商所投標價低於底價而宣布第一次決標,主持開標人員旋即發現錯誤並以口頭方式宣布第一次決標有誤,而續洽申訴廠商進行比減價格程序,迄至第三次比減價格前,主持開標人員表示如果怕減過頭可勾選減至底價,申訴廠商亦於第三次比減價格時,勾選減至底價,招標機關再行宣布第二次決標。申訴廠商後以112年6月14日○○通總字第112061401號函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招標機關收文日為同年月17日),主張本案決標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案經招標機關112年6月27日甲工總字第1120015913號函審認申訴廠商異議無理由,申訴廠商不服該異議處理結果,遂以112年6月29日○○通總字第112062901號函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三、招標機關嗣後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8月14日電子傳真信函及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12年8月17日預審會議紀錄意旨,認定申請人之異議及申訴應有理由,爰以112年8月24日甲工總字第1120017690號函撤銷異議處理結果、第一次決標及本案決標公告等。依政府採購法第79條及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6款規定,招標機關已依申訴廠商請求,自行撤銷其異議處理結果,本案申訴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13
  • 發布日期: 2023-09-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