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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權事由——人心不足蛇吞象

問題:阿義因為好賭而負債累累,債主屢次上門討債,更讓阿義不堪其擾。阿義想起家中老父親名下有許多房產,價值不斐,於是動起歪腦筋,偽造了老父親的遺囑,把老父親所有房產全都指定由阿義一人繼承,排除了其他兄弟姐妹。請問阿義這麼做,會不會影響他的繼承權利呢?

回答:

一、民法第1145條規定:「(第1項)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第2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民法關於繼承相關規定,除了規範被繼承人死後財產歸屬之外,亦強調被繼承人之個人意思自由,尊重被繼承人對於其遺產分配之選擇。

本案例中,阿義為解決自己債務問題,偽造老父親之遺囑,並將老父親所有之房產全部指定由自己繼承,且排除其他兄弟姐妹繼承權利,阿義此舉涉及民法1145條第1項第4款所定喪失繼承權事由,除非阿義的老父親願意原諒他並宥恕此舉,否則,阿義將喪失繼承老父親財產的權利,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所稱偽造私文書罪,真的是得不償失!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8-01
  • 發布日期: 2023-08-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