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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2004)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2004)
府授法申字第○號
申訴廠商 ○○工坊(即楊○○) 設臺中市○區○街○段○號○樓
招標機關 臺中市○○區○○小學 設臺中市○○區○○路○號
代表人 洪○○ 住同上
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豐原國民小學辦理111年度臺中市山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晨曦樓)環境及空間改善工程」(下稱本案)所為不予發還押標金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申訴會)提出申訴,經民國(下同)112年4月12日委員會議決議並作成審議判斷如下:
主  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本案相關法令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第1項)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15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79條規定:「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及第80條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及第11條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本案於111年10月28日決標,由申訴廠商以新臺幣(下同)2,270,000元得標,嗣後招標機關以申訴廠商於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拒不訂約,爰不予發還押標金8萬元(招標機關111年12月30日豐原小總字第1110008060號函),並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招標機關同年月豐原小總字第11100080601號函);申訴廠商不服該二處分,於112年1月18日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經招標機關合併作成一異議處理結果,認定申訴廠商異議均無理由(招標機關112年1月30日豐原小總字第1120000489號函)。申訴廠商前以112年2月14日木村字第1120214號函向本府申訴會提出異議,經本府函請申訴廠商釐清該異議性質及標的,申訴廠商另於112年3月4日補正申訴書並敘明不服上開異議處理結果並請求返還押標金。依申訴廠商申訴書意旨,應可認其申訴標的僅係不予發還押標金之處分及其異議處理結果,先予敘明。
三、本案申訴事件前經本府以112年3月9日府授法申字第1120062547號函通知申訴廠商應於文到10日內繳納審議費,上開函文亦於112年3月13日合法送達予申訴廠商,惟申訴廠商迄今遲未補繳審議費,已逾本府所定繳費期限,本案申訴事件因有法定不予受理情事,依上開法令規定,本件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一段13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17
  • 發布日期: 2023-04-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