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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籍重測之訴願案件

【訴願講堂】


Q某甲因鄰地所有人申請土地鑑界複丈,到場指界表示地政事務所欲釘之界址樁位置與重測地籍調查表所載註記不符,地政事務所於確認土地之圖根點及補點座標正確性無疑慮後,完成鑑界複丈,某甲認為複丈結果造成土地界址偏移影響其權利,某甲不服提起訴願,請問是否有理由的嗎?


A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3項規定,某甲對於鄰地之鑑界結果有異議,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以為救濟,且依據改制前行政法院51年判字第89號判例意旨,人民相互間因土地界址發生糾紛,乃不動產所有權之爭執,係屬民事訴訟範圍。故某甲訴願是沒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3項規定:「關係人對於第1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


改制前行政法院51年判字第89號判例意旨:「人民相互間因土地界址發生糾紛,乃不動產所有權之爭執,係屬民事訴訟範圍。本件被告官署就原告與曹某之土地界址歷次所為之測丈鑑定結果如何,究竟是否可資依據,該受理民事訴訟之法院有權斟酌取捨,核與中央或地方官署本於行政權力所為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人民權益之情形,顯有不同,自不容視被告官署此項測丈鑑定行為為行政處分而對之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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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5-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