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講堂】
Q:某甲所有土地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地上建物闢為供信眾參拜、共修之佛堂使用,並無其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稅捐機關否准其請,某甲不服提起訴願,請問是有理由的嗎?
A:按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某甲土地上之建物並無上開人等設戶籍於其中,且設佛堂供人參拜,參照財政部72年3月14日台財稅第31627號函釋,亦非自用「住宅」用地,故某甲訴願是沒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財政部72年3月14日台財稅第31627號函釋:「○○出售所有土地,其地上第4層公寓式建物供神壇使用,已非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