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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遭駁回之訴願案件

訴願講堂


Q某甲申請核列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經區公所審查某甲戶內平均動產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標準,不符合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嗣經某甲申復,該區公所轉陳社會局辦理,申復結果仍審認某甲家戶每人平均動產超過審核標準。某甲認其前配偶不應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離婚調解筆錄亦記載其未成年子女係由某甲獨自扶養,因而提起訴願,請問是有理由的嗎?


A查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2款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申請人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如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所謂扶養,乃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者對於無謀生能力之親屬,本於身分關係予以生活費用扶助,其方法為給與一定之金錢或其他生活必需物資,是以本案依調解程序筆錄記載,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親權)及扶養費,係由某甲單獨負擔,社會局僅以某甲之前配偶負擔99年1至3月補習部分費用2萬元及子女的會面交往權,即認某甲之前配偶與子女有共同生活及扶養之事實,而將其前配偶列入社會救助之應計人口數,顯屬率斷,所以某甲訴願是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第1項)第4條第1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第3項)第1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臺中高等行政法98年度訴字第257號判決略以:「所謂扶養,乃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者對於無謀生能力之親屬,本於身分關係予以生活費用扶助,其方法為給與一定之金錢或其他生活必需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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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5-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