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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服學校申訴決定書之訴願案件

【訴願講堂】


Q甲為本市某國小學生A之法定代理人,於103年○月○日依該國民小學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規定,以學生申訴案件申請書向該校提出「導師不當體罰」之申訴,嗣不服該校申訴評議結果之申訴決定書,向本府提起訴願,請問甲不服該校所為申訴決定書是有理由的嗎?


A查本件該國民小學對其學生A之管教措施,並非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對訴願人之受教權亦未因而受侵害,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及行政法院裁定意旨,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據此,系爭申訴決定書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甲逕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是按訴願法規定,程序即有未合,所以甲的訴願是無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70號裁定意旨略以:「……至於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所為之公權力措施,如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依前揭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意旨,仍僅得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而無從提起行政爭訟。……。」


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略以:「……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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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5-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