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講堂】
問:某甲所有無牌銀色機車停放於騎樓,經環境保護局清潔隊查報人員進行查報,並依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張貼公告,命限期自行清理期滿。然某甲逾期未自行清理,該局乃於期限後屆滿進行拖吊移置作業,公告廢棄車輛清冊,並辦理標售,某甲不服提起訴願,請問是否有理由的嗎?
答:按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4條、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第7條及第14條規定,環保局本於廢棄物清理機關之地位,於某甲未履行其公法上清理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義務時,由其先行移置系爭車輛至貯存場保管之清理行為,及公告後期滿未經領回者之標售行為,性質係屬「代履行」(間接強制執行之方法)之事實行為,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故某甲訴願是沒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第1項)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7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第2項)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1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未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由環保局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拍照存證及填具廢棄車輛勘查紀錄,限期自張貼之日起48小時內清理,逾期未清理者,由環保局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第14條規定:「廢棄車輛移置指定場所後,環保局應公告1個月,期滿未經領回者,以廢棄物清除。如有殘餘價值得依規定公告標售繳交資源回收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