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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講堂-KTV未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遭罰提起訴願

【訴願講堂】


Q:甲經營○○視聽歌唱名店,本府衛生局於104年1月21日至其營業場所稽查發現系爭場所係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為全面禁菸場所,惟甲未於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審認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乃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裁處甲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甲不服提起訴願,稱在店內廁所已有設置禁菸標示,主張該店為合法經營之視聽歌唱店,提供退休之中老年人正當之唱歌、跳舞場所,營業至今室內全天全面實施禁菸,所有客人皆知室內禁菸,亦絕無室內吸菸之困擾,且甲已於次日在門口設置禁菸標示,請求撤銷原處分。請問甲之主張有理由嗎?


A:按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為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為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項所明定。甲之營業場所既屬上開規定之全面禁菸場所,自應對前揭規定確實注意並加以遵守,以落實維護國民健康之旨。本案甲經本府衛生局查獲未於所有入口處張貼禁菸標示,依法自應受罰。另甲稱稽查次日即已改善,並不影響本件違規事實之成立。故甲之主張,尚難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第1項)「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第2項)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第31條規定:「(第1項)違反第15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第2項)違反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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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5-06-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