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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1039)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1039)
府授法申字第1120042228號
申訴廠商 ○○○合作社 臺中市○○區○○里○鄰○○街○號
代表人 王○○ 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局 臺中市○○區○○街○號○樓
代表人 張○○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112年度臺中市○○○○○勞務委託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112年2月17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 按「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及第80條第4項所明定。次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3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及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 本件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之「112年度臺中市○○○○○勞務委託案」,不服招標機關111年12月7日中市○○字第1110046435號異議處理結果,於111年12月13日向本會提出申訴,經本府111年12月16日府授法申字第1110338742號函請申訴廠商於文到10日內依上開規定繳納審議費及補正申訴書,上開函文於111年12月20日合法送達申訴廠商,惟其迄今尚未繳納申訴審議費及補正申訴書,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1-20
  • 發布日期: 2023-02-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