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遺產稅之申報及繳納——「申」後事,很重要!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遺產稅之申報及繳納——「申」後事,很重要!

問題:小明是家中獨生子,媽媽很早就離世,小明從小就與爸爸相依為命,父子兩人感情非常好,而小明在父親往生之後,一直沉浸在哀傷的情緒之中,也提無心處理爸爸的身後事;妻子阿嬌雖能體諒小明,但很擔憂遲遲未處理身後事,難道真的不會有問題嗎?直到阿嬌收到遺產稅繳納通知書,她才驚覺不能再繼續這樣下去,她勸說小明要好好地與父親告別,並且打起精神來處理父親身後事,這樣才能讓父親安心的離開,也才能積極地面對未來的人生。請問遺產稅之申報及繳納時點為何?

回答: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第2項)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第1項)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第2項)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8條規定:「(第1項)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1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10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第2項)前項通知書應以明顯之文字,載明民法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第3項)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第1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

四、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9條規定:「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其有特殊情形不能在2個月內辦竣者,應於限期內呈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第1項)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第2項)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六、有關遺產稅之申報時點,在本案例中,小明應於父親往生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遺產稅申報書及相關文件向父親生前的戶籍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而遺產及贈與稅法雖規定稽徵機關負有通知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之規定,但納稅義務人並不能主張未收到相關通知,即免除納稅義務唷!

七、另關於遺產稅之繳納時點,在本案例中,稽徵機關應於接到小明提出遺產稅申報書日起2個月內,辦理相關遺產之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並通知小明繳納遺產稅,而小明應於收到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但為使納稅義務人有時間籌措現金繳稅、減輕納稅壓力,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申請展延繳納期間或是分期繳納之規定,如納稅義務人有需求時,也不要忘記稽徵機關申請唷!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16
  • 發布日期: 2023-0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