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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之姓氏主張——幸福與「姓」福?

問題:王大明與張小美正準備開心迎接肚子裡的二寶弟弟出生,但王、張兩家父母卻為了寶寶的姓氏吵鬧不休。大明爸媽認為這是王家的金孫,當然應該要跟著姓王,但小美爸媽表示小美是張家唯一的獨生女,大寶既然姓王,二寶弟弟當然應該改姓張,而大明與小美則覺得大寶與二寶都是手心裡的寶貝,只要孩子幸福,就不需要堅持姓氏為何。請問即將出生的二寶,究竟應該跟著誰姓呢?

回答:

一、民法第1059條規定:「(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4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二、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

三、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

四、戶籍法第49條規定:「(第1項)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第2項)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三、民法關於未成年子女從姓之規定,於96年5月23日有重大變革,早期對於未成年子女之從姓係以從父姓為原則,然修法後則不再硬性規定未成年子女應從父姓,而係改由父母雙方共同約定未成年子女(婚生子女)之從姓。但為避免父母雙方遲未決定未成年子女姓氏,恐影響未成年子女權利(如出生登記等),又於99年5月19日修正1059條規定,新增父母未約定或無法約定未成年子女之從姓時,將改以抽籤方式決定之其姓氏。

四、大明與小美即將出生之二寶,應於出生後3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並應於登記時即決定二寶之姓氏,如大明與小美無法決定,將以抽籤方式決定之。雖然大明與小美的父母都希望二寶跟著自己的姓氏,但千萬別讓姓氏決定了家庭的幸福,只要家人之間相互體諒,愛,才是最美的姓名~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30
  • 發布日期: 2023-01-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