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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繼承人——繼承法律關係解析?

問題:志明(69歲)日前因病逝世後,家中尚有與其同住的父母、妻子春嬌及兒子大寶(35歲),還有因結婚而未同住的女兒貝貝(30歲)及剛滿月的小孫女甜甜。家人們在承受失去親人的傷痛之餘,也要開始著手處理相關繼承事宜,請問到底誰才是志明法律上的繼承人呢?

回答:

一、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民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三、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三、依上開民法相關規定,繼承開始時,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應按照「法定繼承人」順序來決定,而夫妻(配偶)、子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都有可能是法律上的繼承人。

而要注意的是,當前一順位的繼承人已合法繼承時,次一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再主張繼承,例如: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子女)已合法繼承時,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就無法主張其也要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了。又隨著不同親屬關係,各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則因親疏遠近的不同,而有不同比例的應繼承財產(應繼分)。

四、本案志明逝世後,繼承即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如果志明的太太春嬌、兒子大寶及女兒貝貝並無民法第1140條所定情事,則志明的法定繼承人僅有春嬌大寶貝貝等三人,並不會因為貝貝已經結婚而未與志明同住而失去繼承的權利;又志明的父母雖然與志明同住,關係也甚為親密,但因為其非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志明的父母也無法主張繼承志明的遺產唷!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11
  • 發布日期: 2022-10-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