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1024】
府授法申字第1110257071號
申訴廠商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號○樓
代表人 王○○ 住同上
代理人 林○○律師 住臺中市○區○街○號
招標機關 台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號
代表人 莊○○ 住同上
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臺中市『台中果菜批發市場發展果菜運銷冷鏈供應計畫』第一期統包工程採購案」(下稱本案)所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通知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下同)111年9月22日委員會議決議並作成審議判斷如下:
主 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本案相關法令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第79條規定:「申訴……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第10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及第102條規定:「(第1項)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第2項)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4項)第1項及第2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6章之規定。」。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第2項)本法第4條第1項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第3項)本法第4條第1項之採購,其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受理補助機關自行辦理採購之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廠商對機關依本法第102條第1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無論該事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申訴。」、第10條第1項規定:「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及第11條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九、非屬政府採購事件。」。
二、本案招標機關前於110年7月14日辦理本案招標作業,並由申訴廠商於110年7月28日以新臺幣150,980,000元得標,嗣後招標機關於111年3月29日通知申訴廠商以其有契約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3款所稱違約情形,予以解除本案契約;招標機關復以111年6月18日中果菜運銷字第11104001432號函通知申訴廠商,因其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2款情形,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經申訴廠商異議,招標機關111年7月19日中果菜運銷字第1110000555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仍維持原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處分,申訴廠商不服該異議處理結果,爰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本會)提起申訴。
三、本案招標公告雖記載補助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下稱農糧署),惟查農糧署補助對象應為本府,並由本府轉而補助招標機關據以辦理本案,此有農糧署110年4月1日農糧銷字第1101002917號函、110年12月29日農糧銷字第1101025045號函、本府農業局111年11月16日中市農運字第1100042676號函及本府111年1月3日府授農運字第1100346302號函可證。綜上,本案補助機關應為本府,而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規定,本案應以補助機關(即本府)自行辦理採購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管轄機關,本會自有本件申訴事件之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又依招標機關章程第8條規定,其性質屬民營公司,非採購法第3條所稱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其辦理之採購原無採購法之適用;招標機關雖主張其係依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本案政府採購作業事宜,惟查本案預算金額為151,071,879元,其中受本府補助金額僅59,400,000元,其餘經費均由招標機關自行籌措,此有招標公告及本府111年1月「台中果菜批發市場發展果菜運銷冷鏈供應計畫」可參,可知本案受補助金額未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尚無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本案採購非採購法所規範範疇,本案即非屬政府採購事件,依上開採購法相關規定,本案申訴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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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102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29
- 發布日期: 2022-09-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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