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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沒有距離,但年齡真的會是問題~結婚法定年齡之變革

問題:今(111)年17歲的大成小婷兩情相悅,雙方在交往一段時間後,感情穩定並準備於今年訂婚、結婚,請問雙方的婚約及結婚是否有效?

回答:

一、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並且自明(112)年1月1日起實施,未來年滿18歲者即屬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可獨立完成有效的法律行為,而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自己負擔責任與義務;另修正前之民法關於訂婚及結婚年齡之規定,是依照「性別」作出不同年齡限制,但因不同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的規定,有悖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第2項、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a款及第2項等規定,亦與國際人權與性別平等精神有違,故納入本次民法修正案併同修正。

二、現行有效(即修正前)之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民法第973條規定:「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及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

三、而依據修正後之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第973條規定:「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及第980條規定:「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相關規定雖於110年1月13日即已修正,然考量其修正影響層面甚大,尚需輔以各項配套措施,爰定於112年1月1日始正式施行。

四、現年17歲的大成小婷於今(111)年訂婚,依訂婚時有效之民法第973條及第974條規定,經過雙方父母(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兩人訂定之婚約應屬有效;大成小婷如於今(111)年結婚,依據結婚時有效之民法第980條規定,因大成尚未滿18歲,兩人依法不得結婚。愛情雖然沒有距離,但訂婚與結婚之年齡限制,真的是法律上必需注意的問題唷!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11
  • 發布日期: 2022-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9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