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0044)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0044)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0044)
府授法申字第○○○○○○○○○○號
申訴廠商 ○○○○○有限公司 設 臺中市○○區○○路○段○號○樓之○
代表人 ○○○ 住 同上
代理人 ○○○律師 住 臺中市○區○○○路○號○樓之○
招標機關 臺中市大雅區○○國民小學 設 臺中市○○區○○路○號
代表人 ○○○ 住 同上
申訴廠商因辦理「臺中市大雅區○○國民小學110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採購案」(下稱本案),不服招標機關110年11月30日○○小字第1100005031號函所為終止契約之通知,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下同)111年1月20日委員會議決議並作成審議判斷如下:
主  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本案相關法令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第79條規定:「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第10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第102條規定:「(第1項)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第2項)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4項)第1項及第2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二)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及第11條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招標機關為執行兒童遊戲場改善計畫,前公告辦理本案採購(財物採購),並由申訴廠商以新臺幣(下同)900,000元得標;雙方約定申訴廠商應給付遊具器材、地墊及草皮(含施工)等項,然招標機關驗收時發現,申訴廠商給付之地墊與契約所定規格不同,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爰以110年11月30日○○小字第1100005031號函通知申訴廠商終止契約。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所為通知,前於110年12月3日向本會提出申訴。
三、查招標機關110年11月30日○○小字第1100005031號函文旨在通知申訴廠商因有本案契約第17條第1款第9目所定「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情形,爰予終止契約,是以該函文性質應屬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非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稱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或同法第102條第2項之異議處理結果;申訴廠商如有不服,應依本案契約第18條爭議處理方式解決,尚非循採購申訴程序予以救濟,本案申訴廠商所提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且不能補正,依上開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本案申訴不合法,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2-11
  • 發布日期: 2022-02-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