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採購履約爭議案件業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出具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惟因機關不同意而致調解不成立者,嗣後經法院判決或仲裁判斷獲致終局決定時,機關應提出「採購履約爭議案件分析表」送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二、請按法院判決或仲裁判斷案件,下載分析表並填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