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 二、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8條規定,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委任對對受任人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