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機關業務 > 採購申訴及履約爭議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調解案件委任書

一、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

二、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8條規定,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委任對對受任人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表明。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1-30
  • 發布日期: 2021-11-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