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項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6條,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並載明法定應記載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並按他造人數分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