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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0007)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0007)
府授法申字第 號
申訴廠商 富○有限公司 彰化縣彰化市○○里○○街○○號○樓
代表人
代理人 楊○○
周○○ 同上
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局 臺中市○○區○○路○號
代表人
代理人 李○○
王○○、蕭○○、黃○○ 同上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臺中市政府○○局○○○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110年5月19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緣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所辦理之「臺中市政府○○局○○○採購案」(下稱本案),因其認為招標文件內容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益之情形,經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後,復不服招標機關110年1月25日中市○○字第1100002180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本會提出申訴,並據招標機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壹、請求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貳、事實及理由
一、招標機關110年1月25日中市○○字第1100002180號函(下稱異議處理結果函) 「二、(一)、4」說明DVS設備已提供○○局系統平臺執行整合介接,詳閱招標機關本案110年1月28日更正公告依然僅提供招標機關平臺與○○署介接整合方式,並無來文所指DVS設備整合招標機關平臺事項,意即廠商如使用非既有品牌之DVS設備或者優於既有之DVS設備,實不知如何與招標機關平臺整合,及未明列招標機關平臺系統既有廠商如因本維護案得標廠商提供不同設備是否須收取整合費用,將使廠商陷入標案陷阱,被平臺廠商所把持住,請招標機關說明設備該如何整合至招標機關平臺及平臺廠商如須收取整合費用也須明列出來,來文僅以模糊帶過之解釋說明,讓人起疑此標案是否有利既有維護廠商之嫌疑。
二、異議處理結果函「二、(一)、9」來文說明修正規格說明書附件5內容,經查閱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招標機關原將附件5:「車行紀錄辨識」,修正後為「車牌辨識」。此為換湯不換藥之作法,仍以車行紀錄辨識系統綁定此標案,違反政府採購法,說明如下:
(一)規格書附件5內提及如廠商無車牌辨識系統,可使用招標機關之車行紀錄系統進行驗證,惟此案為路口監視器維護案非車行辨識系統案,且在規格書設備器材內僅提到攝影器材須達目視率99%而非車牌辨識率,然規格書前後對於設備驗證方式矛盾,如廠商之攝影機設備目視率能達100%,車行辨識(車牌辨識)率僅能達70%,試問驗收不合格之責任歸屬該由誰負責?
(二)另招標公告網頁附加說明「六、原109年1月27日公告並於當(27)日09:00修正公告文件如下:其他:本採購開標審驗表及資料文件規定(經開標、審標及價格標之符合得標資格廠商,應自得標當日起7個日曆天內,連繫本分局保安民防組依審驗表及將現場錄製光碟片1份,經當場播放說明後經審核均符合上揭審驗表及資料表文件等規定,得標廠商始能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決標簽約後履約。(詳如A-17)。」經查閱此附件「110年度錄影監視系統開標審驗表」內容,亦只要求廠商須進行路口測試,測視攝影機目視率須達99%,方得簽約履約,並無車行辨識(車牌辨識)率要求。
(三)攝影機僅為提供影像供錄影系統、車行辨識系統使用,本身並不具備車行辨識(車牌辨識)功能,是車行辨識(車牌辨識)軟體賦予攝影機之影像能產出車行紀錄(車牌辨識),辨識率為軟體之功能非攝影機能左右,且車牌辨識並非本案之主軸架構。
(四)另「車行系統」與「路口監視維護」兩者為不同之維護標的,且經瞭解之結果,兩者各自有不同之維護廠商,將原屬於車行系統標案之部分(車行/車牌辨識率)劃歸由路口監視器得標廠商加以處理,其目的何在,實令人無法理解。是因為車行系統標案有何種問題?或者有何種其他特別之考量?如何一來,豈不是將使車行系統維護案之廠商原本應作為之工作無須再有任何作為,但卻仍然能取得相同之報酬,應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疑。且刻意混淆車行系統與路口監視維護系統。
(五)綜合上述說法,雖規格說明書附件5修正字眼車行辨識系統字眼,但實屬換湯不換藥,透由車行系統(車牌辨識)綁此標案,實屬違反採購法。
三、針對申訴廠商110年1月21日○字第1100121001號函說明(二)3.內容,雖異議處理結果函「二、(二)、3」說明本案如經廠商維修電腦主機後,無法恢復既有設備軟體,考量標案之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於文件中規範並協助維修廠商取得所需之軟體。但經查本次更正內容,「依然要求廠商必須自己提供符合功能之軟體及授權使用書」,根本完全無來文所指「會協助廠商」取得之情形,本招標案為維護現場設備,經電腦維修後作業系統更新,既有相關軟體無法支援,要廠商提供相關軟體,顯見仍有違反公平、公正之原則,令人不得不懷疑有圖利既有軟體或有利於既有維護廠商之可能。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一、申訴廠商申訴書理由三之部分,說明如下:
(一)招標機關依既有設備功能訂定規格及說明檔案格式,以符合國際標準格式之開放規格,辦理公開招標。
(二)廠商維護需維持既有設備具有之功能,以符合採購期待,影像伺服器(DVS)為已建置之後端錄影使用,若廠商使用非既有品牌或優於既有品牌之影像伺服器(DVS),只要符合本項基本規範以上,均可與監視系統平臺系統整合,且歷年來之監視系統維修案,在招標機關原有後端錄存的設備總數量下,維修廠商均無整合介接費用產生。
二、申訴廠商申訴書理由四1之部分,說明如下:
(一)招標機關監視系統維修採購案,以維持既有設備具有之功能為主,倘若維修廠商以換裝新機方式維修,紅外線攝影機組影像效果須符合99%之目識辨識率,並依據附件5相關規定於完工時,列入影像品質效果要求驗收,除需達既有標準目視99%外,為避免影像品質之目視檢驗與實際效果檢驗落差,且符合採購期待,因此規定採用科學方式,由維修廠商「自備車牌辨識軟體」進行車牌辨識率之驗證,以符合本案之影像「效果要求」,俾提供治安維護輔助
(二)前項驗證,在維修廠商「無自備車牌辨識軟體」之情況下,替代方案亦可以招標機關目前使用中之車行紀錄系統提供辨識率驗證。
三、申訴廠商申訴書理由四2~5之部分,說明如下:
(一)為偵防犯罪維護治安,已建置有車牌辨識系統,招標機關考量車行紀錄系統為被動式接收指定目錄影像檔案,監視系統設備維修廠商維修後之影像清晰度,直接影響車行紀錄系統之辨識率,因此本案規範路口設備維修廠商其換裝新機方式維修後應具有之影像品質效果要求,以確保維持已建置之車行紀錄系統辨識率。
(二)招標機關監視系統維修採購案,以修復既有設備及恢復既有功能為主,維修廠商維修後應將既有車行紀錄系統程式復原於指定目錄,再由車行紀錄系統維護廠商執行設定連線工作,倘若維修廠商維修設備後,未能保留車行紀錄系統相關軟體,可依規格書第29頁相關規定:「備保密具結書,向○○局○○科申請車行紀錄系統相關作業標準與相關軟體」辦理,以維持既有功能。
四、申訴廠商申訴書理由五之部分,說明如下:
(一)本維修採購案,既有設備如非錄影監視系統維修項目,屬車行紀錄系統相關軟體,可依規格書第29頁相關規定:「備保密具結書,向○○局○○科申請車行紀錄系統相關作業標準與相關軟體」辦理,由招標機關洽請○○局協助廠商取得;另錄影監視系統設備,以修復方式辦理,則沿用既有的各項相關軟體,倘若廠商未能保留既有設備軟體,由招標機關洽請○○局協助廠商取得。
(二)倘若維修廠商以「換裝」方式維修設備,所提供之器材無法使用既設軟體時,則由維修廠商針對該換裝之設備提供軟體及授權書,惟仍應符合既有監視系統及車行紀錄系統整合所需之介面。
五、查本案乃依既有設備功能訂定規格及說明檔案格式,符合國際標準格式之開放規格;次查本案規格說明書並未限制品牌、生產者或供應者……等,倘廠商使用非既有品牌或優於既有品牌設備,只要符合基本規範均能參與標案。又查申訴廠商所稱:「……應有圖利特定廠商。」一節,爰依上開說明,以及申訴廠商未具體舉證何特定或既有廠商、利益及對價關係?僅憑主觀意見,即難以認定有圖利情事。另本案經佐證臺中市政府○○局所屬各分局110年度○○採購規格書使用版本及投(得)標等現況資料(如附件五),顯見本案屬開放性標案規格,不特定優良廠商均能參與標案(110年得標商為:○○科技有限公司),顯見並未有申訴廠商所指陳之圖利既有或特定廠商情形(109年度以前得標商為:○○企業有限公司)。
判斷理由
一、 查招標機關於110年1月18日辦理本案(案號:A110-001-3)之第一次公開招標公告,申訴廠商取得招標文件後,發現招標文件內容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益,故以110年1月21日○字第1100121001號函針對招標文件內容,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招標機關認招標文件內容並無違法,而以110年1月25日中市○○字第1100002180號函將異議處理結果函覆申訴廠商。申訴廠商不服招標機關異議處理結果,而於110年2月9日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因申訴廠商未填具申訴書,本府業以110年2月17日府授法申字第1100038919號函請申訴廠商補正申訴書內容,申訴廠商以110年2月24日○字第1100223001號函補正申訴書,核申訴廠商之異議及申訴程序尚無不法,本會應受理本件申訴並為實體審議,合先敘明。
二、 查申訴廠商於申訴書所指摘之項次及事實,依法必須於異議程序中已為主張者,始屬合法之申訴,經本會比對申訴廠商就異議函主張之內容與申訴書所載之內容後,整理並確定本件申訴案審理之範圍及項目如下,至其申訴廠商所陳溢出之項目及事實,均非本會所需審究,合先敘明:
(一)申訴廠商主張規格說明書「貳、四十二、影像伺服器(二)本器材與○○署既設雲端影響調閱系統連線有相關,因此不得任意更換非DVS設備」有違法之虞,並以「廠商如使用非既有品牌之DVS設備或者優於既有之DVS設備,實不知如何與招標機關平臺整合,及未明列招標機關平臺系統既有廠商如因本維護案得標廠商提供不同設備是否須收取整合費用,將使廠商陷入標案陷阱,被平臺廠商所把持住,請招標機關說明設備該如何整合至招標機關平臺及平臺廠商如須收取整合費用也須明列出來」云云。而招標機關則回應說明:(一)招標機關依既有設備功能訂定規格及說明檔案格式,以符合國際標準格式之開放規格,辦理公開招標;及(二)廠商維護需維持既有設備具有之功能,以符合採購期待,影像伺服器(DVS)為已建置之後端錄影使用,若廠商使用非既有品牌或優於既有品牌之影像伺服器(DVS),只要符合本項基本規範以上,均可與監視系統平臺系統整合,且歷年來之監視系統維修案,在招標機關原有後端錄存的設備總數量下,維修廠商均無整合介接費用產生等語。足見招標機關已明確說明出本項規範之內容並無綁標或圖利特定廠商以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虞。
(二)其次,申訴廠商復以規格說明書規定「肆、一、(十七)本採購案採取實際品質影像效果要求優於規格為驗收基準,若驗收時效果不為本分局接受,需改善至影像效果為本分局所接受,且因而衍生之費用,概由廠商支付,不得要求支付費用」及「伍、八、各項維護更換設備品質效果功能規定之附件5」,與本案規格書要求品質效果以車牌辨識率作為設備更換驗收標準(即須達80%及90%),而規格書內僅要求攝影機設備車牌目視率須達99%以上,惟車行辨識(車牌辨識)非本案之範疇,故如廠商將攝影機調整至目視率效果達100%,然車行辨識率(車牌辨識)無法達到招標機關之要求,廠商只能更換車行紀錄辨識廠商所提供之攝影機設備方能通過驗證,恐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疑云云。招標機關則答辯:1.招標機關監視系統維修採購案,以維持既有設備具有之功能為主,倘若維修廠商以換裝新機方式維修,紅外線攝影機組影像效果須符合99%之目識辨識率,並依據附件5相關規定於完工時,列入影像品質效果要求驗收,除需達既有標準目視99%外,為避免影像品質之目視檢驗與實際效果檢驗落差,且符合採購期待,因此規定採用科學方式,由維修廠商「自備車牌辨識軟體」進行車牌辨識率之驗證,以符合本案之影像「效果要求」,俾提供治安維護輔助;2.為偵防犯罪維護治安,已建置有車牌辨識系統,招標機關考量車行紀錄系統為被動式接收指定目錄影像檔案,監視系統設備維修廠商維修後之影像清晰度,直接影響車行紀錄系統之辨識率,因此本案規範路口設備維修廠商其換裝新機方式維修後應具有之影像品質效果要求,以確保維持已建置之車行紀錄系統辨識率;及3.招標機關監視系統維修採購案,以修復既有設備及恢復既有功能為主,維修廠商維修後應將既有車行紀錄系統程式復原於指定目錄,再由車行紀錄系統維護廠商執行設定連線工作,倘若維修廠商維修設備後,未能保留車行紀錄系統相關軟體,可依規格書第29頁相關規定:「備保密具結書,向○○局○○科申請車行紀錄系統相關作業標準與相關軟體」辦理,以維持既有功能等語。招標機關既已明確指陳申訴廠商對於本項規格之認知有誤,本項規範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虞。
(三)另申訴廠商指招標文件之陳規格說明書「伍、九、(四)數位錄影相關運用軟體簡略說明:得標廠商得備保密具結書,向○○局○○科申請車行紀錄系統相關作業標準與相關軟體,若廠商提供之器材,無法使用○○局既設軟體,則須提供符合功能之軟體授權使用書」等語,是招標機關「要求廠商必須自己提供符合功能之軟體及授權使用書」,並未承諾「會協助廠商」取得,且本招標案為維護現場設備,經電腦維修後作業系統更新,既有相關軟體無法支援,要廠商提供相關軟體,顯見仍有違反公平、公正之原則,令人不得不懷疑有圖利既有軟體或有利於既有維護廠商之可能云云。招標機關則以下開說明置辯:1.本維修採購案,既有設備如非錄影監視系統維修項目,屬車行紀錄系統相關軟體,可依規格書第29頁相關規定:「備保密具結書,向○○局○○科申請車行紀錄系統相關作業標準與相關軟體」辦理,由招標機關洽請○○局協助廠商取得;另錄影監視系統設備,以修復方式辦理,則沿用既有的各項相關軟體,倘若廠商未能保留既有設備軟體,由招標機關洽請○○局協助廠商取得;及2.倘若維修廠商以「換裝」方式維修設備,所提供之器材無法使用既設軟體時,則由維修廠商針對該換裝之設備提供軟體及授權書,惟仍應符合既有監視系統及車行紀錄系統整合所需之介面等語。足見招標機關已經明確說明相關文件之取得以及機關之協力義務為何,申訴廠商仍謂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云云,並無理由。
三、 綜上,本會認為申訴廠商所指摘者似僅屬申訴廠商主觀上對於招標規範及規格之解釋,所提之所謂疑義僅屬臆測,且並未具體舉證指明招標規範或所定規格有何不適法之處。況申訴廠商若認招標規範文義或規範規格內容不明確或存有其他疑義,非不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依規定以書面請求招標機關釋疑及(或)於釋疑後更正招標文件內容,如僅於異議程序中一味提出自己見解,似非允當。且就申訴廠商於異議程序中所指前開諸項次,業經招標機關具體回覆說明,本會認為招標機關所定招標規範,無論是系爭三項之文字及(或)規格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虞,則招標機關所為駁回申訴廠商所提之異議,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四、 本會經綜合卷證資料及兩造於預審會議中之陳述,形成如申訴審議判斷書主文之心證,至兩造其他主張及陳述,於本會達成心證不生影響,爰不一一指駁。
五、 據上論斷,本件申訴為無理由,爰依政府採購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04
  • 發布日期: 2021-06-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