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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0004)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10004)
府授法申字第1100135064號
申訴廠商 ○○○(即○○報業分銷社) 住○○市○○區○○路○號○樓
招標機關 臺中市○○區公所 設臺中市○○區○○路○號
代表人 ○○○ 住同上
代理人 ○○○ 住同上
○○○ 住同上
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臺中市○○區110年度各里辦公處及鄰長政令宣導報紙採購案」(標案案號110-○)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下同)110年5月19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  文
申訴駁回。
事  實
招標機關於109年12月4日及15日辦理「臺中市○○區110年度各里辦公處及鄰長政令宣導報紙採購案」(標案案號110-○,以下簡稱本案)開標作業,分別因投標廠商未滿三家而流標,及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廢標。申訴廠商於109年12月21日提出異議,經招標機關110年1月8日作成異議處理結果,申訴廠商仍不服該異議處理結果,爰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一、招標機關未撤銷本案採購程序,不可變更原招標內容及條件,即排除較高單價之報紙(如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僅採購較低價之報紙(如聯合報、自由時報等),且招標機關明知申訴廠商已提出異議,仍辦理限制性招標,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及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本案採購招標內容及條件已有重大改變,招標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84條規定,撤銷本案採購程序,始得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重新進行限制性招標;又報紙雖為獨家發行,但應非獨家供應銷售,招標機關所為之限制性招標亦已違反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三、申訴廠商常備送報生通路,亦具有能力履約,此有過去數年來多次得標履約實蹟可證;另近年報社經營成本增加、營運困難,廠商多不符成本、毫無利潤,亦為本案無法決標主因。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一、本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案,第一次開標時因投標廠商未滿三家而流標;第二次開標投標廠商僅1家,但因投標廠商標價高於公告預算,不符招標文件(本案投標須知第67條)規定而廢標。
二、本案已公告無法決標,採購程序亦已完結,申訴廠商雖不服採購結果,惟查相關採購過程及結果均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無不法,申訴廠商主張顯無理由。
三、申訴廠商異議及申訴標的為「臺中市○○區110年度各里辦公處及鄰長政令宣導報紙採購案」(案號110—○),其主張招標機關另案辦理之其他性質相似採購案件認不合法部分,應非屬申訴標的,亦非審議對象。又招標機關為保障各里鄰長閱報權益,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各報總社投標,以確保報紙供應,相關招標程序、採購過程及結果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亦無不法,併予說明。
判斷理由
一、本案相關法令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2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第48條規定:「(第1項)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第2項)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第50條規定:「(第1項)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第3項)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二)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958號判決略以,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6條規定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而制定;是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而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亦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時,於不違反公平、公正及限制競爭原則,自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並使辦理採購人員有明確之依循。
二、經查本案第一次招標程序係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決標方式,招標機關分別於109年11月23日辦理公告作業、同年12月4日辦理開標作業,然因開標時僅申訴廠商一家投標,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及本案投標須知第15點規定,不予開標而流標;招標機關復依同一標案案號、相同採購條件及招標方式,續行辦理第二次招標程序,並於109年12月9日辦理公告作業、同年月15日辦理開標作業,然仍僅有申訴廠商一家投標,且因其標價高於本案公告之預算金額,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招標機關復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及本案投標須知第67點規定,不予決標而廢標。是以,本案第一次及第二次招標與開標程序,及招標機關所為之流標與廢標決定均屬適法,本案採購程序亦因廢標而終結。
三、至申訴廠商主張招標機關未合法撤銷本案採購程序,不得辦理後續採購作業,且本案採購程序更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等語,按本案之公開招標、開標及審標等採購作業程序,均符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已如前述;而申訴廠商前已二次參與本案投標,明知招標機關公告之預算底價為新臺幣(下同)2,259,000元,仍以總標價2,620,440元投標,本案因而未能進行開標及決標程序,為免採購作業延宕,招標機關自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基於採購效益之考量,為適當採購決定,另案辦理其他採購作業,申訴廠商上開主張並無理由,本件申訴應予駁回。又申訴廠商異議及申訴標的均為「臺中市○○區110年度各里辦公處及鄰長政令宣導報紙採購案」(案號110—○),招標機關另案辦理其他採購作業,當非屬本件申訴案審議標的,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04
  • 發布日期: 2021-06-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