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8069)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8069)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8069)
府授法申字第1090010238號
申訴廠商 ○○科技有限公司 ○○縣○○市○○里○鄰○○路○號
代 表 人 温○○ 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局○○○○○○ 臺中市○○區○○路○○號
代 表 人 林○弘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109年1月8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  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按「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及第80條第4項所明定。次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3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及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本件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之「○○○採購案」,不服招標機關108年11月29日中市警交後字第1080029520號異議處理結果,於108年12月13日向本會提出申訴,經以本府108年12月18日府授法申字第10803053771號函請申訴廠商於文到10日內依上開規定繳納審議費,上開函文於108年12月20日合法送達申訴廠商,惟其迄今尚未繳納申訴審議費,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一段13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1-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