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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8030)

一、 按廠商對於招標機關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過程、結果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經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而不服其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此為本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及第76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緣招標機關於108年3月11日辦理本案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本案於108年4月10日開標,經招標機關審查發現申訴廠商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統一發票章戳電話為04-22304042與另一投標廠商「萬○有限公司」外標封留下連絡電話04-22304042相同(如附件一、二);又投標文件內二家廠商申請跨區備查許可函文詳載申訴廠商負責人陳○○及「萬○有限公司」負責人翁○○所留公司聯絡電話亦均為04-22304042。(如附件三、四),認有違反工程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而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屬不合格標;復依工程會104年7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及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以108年4月11日中市生秘字第1080002866號函通知申訴廠商不予發還押標金。申訴廠商收受上揭處分後於108年4月16日以世字第20190415號函提出異議,招標機關復以同年4月18日中市生秘字第10800031471號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申訴廠商遂於108年5月2日向本會提出申訴。綜上,申訴廠商提出本件申訴於程序上並無違反本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及第76條規定,本會自應受理而為實體判斷。
三、 按本法第30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第31條第2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另按工程會104年7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並自即日生效:……二、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又按本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再按工程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四、 申訴廠商主張其與另一投標廠商萬○有限公司負責人的母親認識,因為要來台中標工程,必須要有發票章,國稅局說要有室內電話,所以才跟萬○有限公司負責人的母親借用電話,是因營業登記需要使用,才去刻發票章。云云。查本案之投標須知第54點已將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註:108年5月22日修正後為第7款)、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及104年7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內容記載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並於108年3月11日招標公告,申訴廠商既有意投標並已領標,形式上應得推知其已充分知悉上開法令訊息。而申訴廠商投標文件之外標封上統一發票章戳電話為04-22304042與另一投標廠商「萬○有限公司」外標封留下連絡電話04-22304042相同;又依投標文件內之申訴廠商與另一家投標廠商「萬○有限公司」廠商申請跨區備查許可函文,詳載「萬○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及「萬○有限公司」負責人翁○○所留公司聯絡電話,亦均為04-22304042。依工程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業已符合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要件。況申訴廠商僅須客觀上具有工程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所定情事之事實,招標機關即應依法不予發還押標金。
五、 至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因不影響本會作成駁回申訴之心證,爰不一一論述。
六、 據上論斷,本件申訴為無理由,爰依本法第102條第4項準用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1-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