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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7055)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7055)
府授法申字第1080051926號
申訴廠商 ○○營造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東○里東○路○號○樓
代表人 陳○方 同上
代理人 李○祥 同上
蔡○典律師 臺中市○區建○路○號○樓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
代表人 葉○甫 同上
代理人 李○賢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107年度公車候車亭設施新建工程案」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108年3月4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緣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所辦理之「107年度公車候車亭設施新建工程案」採購案(下稱本案),因不服招標機關以資格文件不符合規定為由判定為不合格廠商,經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後,復不服招標機關107年11月29日中市交秘字第1070057536號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本會提出申訴,並據招標機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壹、請求
撤銷招標機關所為申訴廠商未得標及由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立○營造)得標之公告。
貳、事實及理由
107年12月4日申訴書及107年12月26日申訴理由(二)
一、招標機關於107年11月14日決標公告記載申訴廠商未得標原因為「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規定」,惟:
(一)按營造業法第44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如定作人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
(二)查本案投標須知第13點投標廠商資格條件,關於承攬工程手冊部分記載「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申訴廠商雖未於投標資料檢附承攬手冊第17-18頁評鑑事項欄,然申訴廠商提出之承攬手冊第14頁已記載「於107年7月11日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中市都工字第1070055403號函准予補聘專任工程人員,增資及晉升等級為乙等營造業乙案,此註」,而丙等升級為乙等營造業之前題為「該營造業通過評鑑,且不能列為3級」。故申訴廠商雖未檢附第17-18頁評鑑事項資料,然此係因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將評鑑後升等事項登載於第14頁所致,招標機關以此為由,即認申訴廠商投標資料不符合規定,實無理由。
二、另依內政部內授營中字第0980801818號函第三點末行:「除工程主辦機關訂有投標廠商資格為『經評鑑為第1級或第2級之營造業』者外,對於未依法申請評鑑之營造業,在無法認定其為經評鑑為第3級營造業之情形下,尚無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之適用。」可知如招標機關訂有投標廠商資格為「經評鑑為第1級或第2級之營造業」者,則有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之適用,反之,如招標機關訂有「投標廠商資格,不得被評鑑為3級」者,仍應有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之適用。查本案招標文件載明「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亦即投標廠商應經評鑑且不得被評鑑為第3級;然得標廠商立○營造並未接受評鑑,故其提出資料關於評鑑事項部分為空白,顯已構成投標須知所載「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之規定,招標機關卻仍決標予立○營造,已違反營造業法第44條及投標須知規定。
108年1月11日申訴理由(三)
一、 申訴請求修改為:「請求撤銷招標機關107年11月14日所為本案申訴廠商未得標及立○營造得標之公告」。
二、 目前實務上營建署僅將評鑑等級登錄於營建署營造業網站,而不會於承攬手冊之評鑑事項頁記載評鑑結果,申訴廠商所提出手冊第14頁已註記升級為乙級營造廠,實質上即為評鑑事項,招標機關僅以未提出指定頁數,而非審查實質是否有承攬能力,顯流於形式主義。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一、 申訴廠商主張提出之承攬手冊異動事項載有升等事宜,惟此與投標須知第13點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承攬工程手冊(……應包括……評鑑事項)不符,爰判定為不合格標。
二、 另申訴廠商主張得標廠商未辦理評鑑,爰不符合投標須知廠商資格之規定。經查,目前營造業評鑑相關法令係由營造業自行申請評鑑且無強制規範;另依內政部98年3月30日內授營中字第0980801818號函內容略以:「本部目前僅辦理綜合營造業評鑑,就專業營造業部分尚未認有辦理評鑑之必要,本部97年11月17日上開號函釋旨意,並無將未申請評鑑者視為第3級營造業,亦即除工程主辦機關訂有投標廠商資格為『經評鑑為第1級或第2級之營造業』者外,對於未依法申請評鑑之營造業,在無法認定其為經評鑑為第3級營造業之情形下,尚無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之適用。」本案投標須知第13點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3級者為不合格標,並未將投標廠商資格訂為「經評鑑為第1級或第2級之營造業」,是依上開函釋意旨,招標機關就得標廠商資格審查自無不當。
判斷理由
一、 申訴廠商申訴請求本會應撤銷申訴廠商未得標之公告乙節,應予駁回:
(一) 查本件招標機關於107年11月29日中市交秘字第1070057536號函通知申訴廠商異議無理由,係認申訴廠商未依投標須知第13點規定檢附承攬手冊之評鑑事項,經審查認屬不合格標。另就得標廠商立○營造部分,則認立○營造有檢附承攬手冊之評鑑事項,雖其內容空白,然因現行法令並未強制規範營造業需申請評鑑,爰認立○營造之投標資格尚無疑義等語,故認申訴廠商之異議無理由。
(二) 經本會洽請招標機關提出申訴廠商投標資格文件中關於承攬手冊影本(於107年12月26日第一次預審會議閱後已發還),得悉申訴廠商所附承攬手冊僅附至第14頁,就第18頁之評鑑事項內頁確未檢附。另經本會翻閱申訴廠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中提出之承攬手冊正本(閱後已發還),其中第18頁之評鑑事項確有評鑑紀錄之相關文字,上述事實均為二造所不爭執,合先敘明。
(三) 惟查,本案投標須知第貳節、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十三、(一)1.(1)文字記載「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已明文規定「未附上述內容」為不合格標,故若投標廠商所附之承攬手冊內容欠缺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之一部或全部者,即屬不合格標,此乃文義之當然解釋。今申訴廠商並未檢附承攬手冊內關於評鑑事項之內頁,自屬欠缺投標須知所要求之資格文件,故招標機關據此事實,並依投標須知第57點(二)2.(2)判定申訴廠商之資格不符,並無違誤。
(四) 至申訴廠商雖另以伊已獲升等至乙級營造廠之事實,得推知伊不可能是評鑑為第3級之營造廠商云云,然申訴廠商所辯均僅係伊主張自行向第三機關查證之結果,或伊主張得依法律規定推定可能得出之結果,縱屬事實,仍無解於申訴廠商並未依投標須知提出完整資格文件之事實。申訴廠商既未依投標須知規定期限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復無法說明有正當事由或不可抗力事由無法在投標時依投標須知提出承攬手冊內關於評鑑事項之內頁,自難令本會得出有利於伊之心證。
(五) 綜上,招標機關就申訴廠商此部分之異議處理並無違誤,故申訴廠商就本項之請求已無所據,應予駁回。況申訴廠商於申訴書狀中逕行請求本會撤銷申訴廠商未得標之公告,而非請求撤銷招標機關所為異議處理結果,其作法尚與實務有間,且申訴廠商係於審標階段遭認定資格不符而為不合格標,縱認申訴廠商經審查符合資格,亦非當然得成為得標廠商。雖經本會於第一次預審會議中曉諭請申訴廠商調整其請求項,惟其仍請求撤銷未得標之公告,本會僅能尊重其主張,但因請求內容尚無理由而予駁回,併予敘明。
二、 次查,申訴廠商請求撤銷立○營造得標之公告,應予駁回:
(一) 本件招標機關於107年11月29日中市交秘字第1070057536號函通知申訴廠商異議無理由,就得標廠商立○營造部分,係認立○營造有檢附承攬手冊之評鑑事項,雖其內容空白,然因現行法令並未強制規範營造業需申請評鑑,爰認立○營造之投標資格尚無疑義等語,故認申訴廠商之異議無理由。
(二) 查本案立○營造所提投標資格文件中之承攬手冊已附「評鑑事項」等內頁,以及上述「評鑑事項」內頁為空白等事實,業經招標機關將上開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提出於本會(於第一次預審會議閱後發還),並為兩造所不爭執之客觀事實,合先敘明。
(三) 申訴廠商質疑立○營造之承攬手冊關於評鑑事項頁次均為空白,亦屬資格不符云云,然立○營造既已依投標須知要求提出承攬手冊之評鑑事項內頁,客觀上自非屬「未附上述內容」之情形,申訴廠商指摘立○營造所附之承攬手冊之評鑑事項內頁均為空白,爰認立○營造之投標資格文件不符投標須知規定云云,容有誤解。
(四) 又,申訴廠商以立○營造未參加評鑑,雖已提出空白內頁,亦無法證明非屬「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當屬不合格廠商等語。惟前揭投標須知之文字係記載「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依其文義即指廠商如經過評鑑,則其評鑑結果不得為第3級,否則即認定屬不合格廠商,但尚無從可引申得出申訴廠商所陳之「未申請評鑑之營造業屬不合格廠商」或「未經評鑑之營造業當然屬於評鑑第3級」等結論,故尚難據認招標機關就立○營造資格審查有何違誤。
(五) 綜上,依現有事證資料,招標機關就立○營造之資格文件審查並無違誤,申訴廠商所言尚屬速斷,申訴應予駁回。
三、 至兩造其他主張及證據方法不影響本會達成駁回申訴之心證,故不一一指駁。
四、 據上論斷,本件申訴為無理由,爰依本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1-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