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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7047)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7047)
府授法申字第1070317296號
申訴廠商 台灣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市○○區中○路一段○號
代表人 簡○垣 同上
代理人 羅○龍、張○弘 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
代表人 黃○霖 同上
代理人 白○瑛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水湳智慧城智慧路燈系統前瞻建置計畫統包工程」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107年12月20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事實
緣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所辦理之「水湳智慧城智慧路燈系統前瞻建置計畫統包工程」採購案(下稱本案),因不服招標機關以民國(下同)107年10月3日中市建電字第1070048929號函,通知追繳押標金,經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後,復不服招標機關107年10月24日中市建電字第1070052927號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本會提出申訴,並據招標機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壹、請求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貳、事實及理由
一、申訴廠商招標前並無任何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一)本案招標公告前招標機關已多次召開說明會,說明水湳智慧城之相關計畫,申訴廠商並非刺探得知相關資訊;且招標機關承辦人於本案招標公告前,先行以電子郵件寄送本案需求書草案,收受此郵件之廠商多達11家,申訴廠商僅為被動接收者,招標機關據此陳稱申訴廠商提前獲知資訊備標之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0條規定之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等語,自無理由。
(二)另招標機關稱申訴廠商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惟該規定適用之基本精神應以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為要件,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應考量是否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或有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效果之案件,且不以其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為限,至於單一個別非經常性之交易糾紛,則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三)綜上,申訴廠商並無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招標機關逕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沒追繳押標金,實屬無理。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一、 本案於107年6月26日上網公告招標,同年7月10日開標,並於同年7月27日決標。因申訴廠商數次向招標機關承辦人員刺探需求書草案等應保密資訊,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情事,爰依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同條第2項及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予以撤銷決標、解除契約並追繳押標金:
(一) 按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另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本條所稱交易秩序,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可能涉及研發、生產、銷售與消費等產銷階段,其具體內涵則為水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 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可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是否為針對特定團體或組群所為之行為、有無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以及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糾紛與爭議解決資源之多寡、市場力量大小、有無依賴性存在、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等,且不以其對交易秩序已實際產生影響者為限。……」上開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本條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顯失公平之行為類型例示如下:……(五)利用資訊不對稱之行為……」
(二) 查申訴廠商於107年5月14日及107年5月22日多次向招標機關承辦人員索取需求書草案等應保密資訊,並於招標公告前即107年5月24日取得,致比其他投標廠商多33日之備標時間,因此取得資訊不對稱之優勢地位,已構成顯失公平之行為,且嚴重影響政府採購之交易秩序。
二、 申訴廠商確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情事,爰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予以追繳押標金。
判斷理由
一、 按本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亦即押標金沒收或追繳之8款事由,須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有明定,而本案投標須知第55點已定有本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之押標金沒收或追繳之各款事由,故如有符合前揭規定事由之一者,招標機關即得對廠商所繳交之押標金予以沒收或追繳。另本案投標須知第55點規定:「……(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附記: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7月17日工程契字第10400225210號令):……二、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本法第50條規定:「(第1項)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第2項)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招標機關於107年6月26日辦理本案公告招標,採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並於107年7月27日決標予申訴廠商,決標金額新台幣(下同)37,225,695元。嗣招標機關認申訴廠商於招標公告前得知需求書草案內容,致與未事先得知資訊之廠商產生不公平競爭,從而構成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違反法令行為,乃以107年10月3日中市建電字第1070048929號函予以追繳押標金1,860,000元,申訴廠商不服提出異議,復經招標機關以107年10月24日中市建電字第1070052927號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申訴廠商仍表不服,遂向本會提出申訴。
三、 招標機關以上開107年10月3日函通知申訴廠商追繳押標金,及以107年10月24日函作成之異議處理結果,均未載明追繳邀標金之法律依據,嗣於107年11月8日陳述意見書始表示係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予以追繳押標金,合先敘明。
四、 查招標機關追繳申訴廠商押標金無非係以申訴廠商於本案招標公告前即已得知需求書草案內容,致有備標時間落差,從而與未事先得知上開資料之廠商構成不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影響採購公正性。惟查,申訴廠商得於招標公告前知悉需求書草案內容,係因招標機關承辦人員為避免誤訂規格而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遂於招標公告前事先將需求書草案提供予11家廠商,而開標當日共有5家廠商投標,其中3家廠商(含申訴廠商)為上開已先獲得需求書草案資料之廠商,此為招標機關所不否認,且有107年11月21日預審會議筆錄為憑。是以,申訴廠商於招標公告前取得需求書草案,得以先行備標之行為,並非招標機關陳稱由申訴廠商主動刺探行為所得,而係由招標機關承辦人員提供給多家廠商,申訴廠商僅被動收受取得,基此,難認申訴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五、 綜上,招標機關認申訴廠商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遂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予以追繳押標金之處分,於法無據,異議處理結果遞予維持,亦有未洽,應予撤銷。另兩造於本案之其餘主張與陳述,均不影響審議判斷結果,爰不逐一加以論究。
六、 據上論斷,本件申訴為有理由,爰依本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1-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