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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6052)

申訴廠商 互○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臺中市○○路○號○樓之○
代 表 人 翁○華 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99號
代 表 人 陳○雄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各單位事務機器區空氣清靜機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本會)提出申訴,經民國(下同)106年12月19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  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按「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為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項及第79條所明定。次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一、採購事件未達公告金額者。但第二條第二項事件,不在此限。…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第2條第2項規定:「廠商對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期限不為處理者,無論該事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申訴。」。
二、本件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之「各單位事務機器區空氣清靜機採購案」,於106年12月5日向本會提出申訴,經查本案之預算金額為新台幣415,800元,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且本案為申訴廠商對審標之爭議提出申訴,非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條第2項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1-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