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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6048)

申訴廠商 ○○○○有限公司 桃園市桃園區○○里○○路○○號6樓
代 表 人 ○○○ 同上
代理人 王○○律師 臺中市西屯區○○○○○○○○○○樓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
代 表 人 王義川 同上
洽辦機關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
代 表 人 張應當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洽辦機關就「臺中市漢口立體停車場委託經營案」採購案(以下簡稱本案)解除契約之通知,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下同)106年12月19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  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按「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所明定。次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8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八、採購履約爭議提出申訴,未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
二、本件申訴廠商不服洽辦機關106年10月12日中市停規字第1060022039號函通知解除契約,於106年10月13日聲明異議,洽辦機關於106年10月16日以中市停規字第1060023367號函回復異議無理由,是申訴廠商於106年11月1日向本會提出申訴。查其申訴書事實欄三、載明「……,稱因申訴廠商未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30款規定於委託經營起始日起9個月內取得建照執照,逾期情節重大,故自106年10月17日起解除契約及於106年10月17日上午9點30分進行接管。……。」;及申訴理由六、「綜上申訴理由,……,申訴人對於逾期並無可歸責之事由,亦無應辦而未辦之義務,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以申訴人於其情節重大而予解除契約,於法不合,……。」,惟申訴廠商履約逾期是否情節重大、是否有可歸責事由、及洽辦機關解除契約是否合法等均屬履約爭議事項,本府乃以106年11月2日府授法申字第1060242996號函請申訴廠商於文到10日內改申請調解,上開函文於106年11月7日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合法送達,惟申請人迄今尚未申請改行調解程序,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1-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