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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6028)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6028)
府授法申字第1060183790號
申訴廠商 00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南屯區000街00號
代 表 人 張00 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立清水高級中等學校 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90號
代 表 人 賴昭呈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科書」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下同)106年8月16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  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按「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所明定。次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8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八、採購履約爭議提出申訴,未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
二、本件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之「105學年度第2學期教科書」採購案,不服招標機關106年6月9日清中總字第1060003622號函通知履約逾期扣罰,於106年6月23日向本會提出申訴。因其申訴書事實欄二、載明「…,申訴廠商依契約履約期限如期發放教科書,惟免費項目因故逾期送達,招標機關依契約總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明顯不符比例原則,…。」及理由三、「另有關招標機關依據驗收紀錄…,以106年2月13日為完成履約之日期,並依契約價金總額作為計算依據,課罰本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83,138元…。」,經查逾期違約金部分屬履約爭議事項,本府乃以106年6月28日府授法申字第10600137433號函請申訴廠商於文到10日內改申請調解,上開函文於106年6月30日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合法送達,惟申請人迄今尚未申請改行調解程序,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1-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