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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5047)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5047)
府授法申字第1050278206號
申訴廠商 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路○號○樓
代表人 廖○仁 同上
代理人 林○慶律師 新北市○區○路○段○號○樓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
代表人 黃○霖 同上
代理人 丁○強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臺中市水銀路燈落日計畫汰換工程-第七工區」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105年12月19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事實
緣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所辦理之「臺中市水銀路燈落日計畫汰換工程-第七工區」採購案(下稱本案),因不服招標機關以民國(下同)105年8月30日中市建燈字第1050110350號函,通知擬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後,復不服招標機關105年9月23日中市建燈字第1050124491號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本會提出申訴,並據招標機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壹、請求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貳、事實及理由
一、申訴廠商為承攬本案所製作之服務建議書,遭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光○公司)認申訴廠商未經其或團隊成員同意,即登載其公司員工之專業證照於本案服務建議書。然此顯有誤會,蓋自本案服務建議書觀之,光○公司所指之第34頁證照縮圖圖片,個別圖片之長度、寬度分別均不超過2.5公分及1.5公分,以肉眼或使用放大鏡觀之,實均無法辨識其上之姓名、證照名稱、證照號碼等重要資訊,依此顯見光○公司所指之專業證照縮圖圖片僅為美化版面之示意圖。況申訴廠商於本案服務建議書第35至37頁已清楚詳列此次投標專案之團隊成員,並於附件五、六分別檢附完整工作團隊人員名單及學、經歷證書、專業證照、在職證明,其中均未有參雜、冒用光○公司員工之名義彰顯履約能力之意圖,絕無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等情事。
二、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19號判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訴89063號採購申訴案審議判斷書及工程會92年12月「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案源及問題類型分析」之委託研究計畫成果報告等意旨,應認有關投標廠商是否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於不同標案情事,不得逕以推測方式認定廠商係為圖規避限制而假冒他人名義或證件等不正方式投標,仍應提出積極、直接之證據加以證明。且投標廠商所提具之相片如僅係用以證明其具有供應能力,則尚非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所稱之證件。
三、是申訴廠商於本案服務建議書第35至37頁清楚詳列此次投標專案之團隊成員,並於附件五、六分別檢附完整工作團隊人員名單及學、經歷證書、專業證照、在職證明,其中全未參雜、冒用任何光○公司員工之個人資料或專業證照,可件申訴廠商實無以光○公司員工之名義彰顯履約能力之意圖,亦實堪認申訴廠商於本案服務建議書第34頁所使用長度、寬度分別均不超過2.5公分及1.5公分,且內容完全無法辨識之證照縮圖圖片,僅係用以證明申訴廠商有專業能力之示意圖,於該頁並非係為證明其已具有該等證照之意,是申訴廠商絕無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事實至為明確,光○公司無直接積極證據,僅以內容完全無法辨識之證照縮圖圖片指責申訴廠商冒用其員工證照云云,招標機關因此逕稱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顯屬率斷。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一、本案係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單一採購8工程案複數決標並限定每家投標廠商僅可得1工區方式執行,本案預算為新臺幣83,321,305元,依契約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限期於105年8月31日前完工,申訴廠商所提本案服務建議書及簡報內容,經採購評選委員會評比後獲選為本案最優勝廠商,由招標機關於105年4月22日公告決標。
二、本案於105年6月間經光○公司函稱申訴廠商未經同意或授權,侵權使用其員工專業證照刊登於本案服務建議書第34頁,招標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符合採購公平原則,乃於105年6月間函請本府政風處協助查察,經該處查察後函復申訴廠商疑有違反本法第50條第1項第3、7款及第2項規定。招標機關復於105年7月間函請工程會釋疑,經該會函復如經查證得標廠商未經他人同意及授權使用其專業證照,屬本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所定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情形。故招標機關乃於105年8月18日通知申訴廠商終止契約,並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三、本案經本府政風處派員訪談光○公司人員表示,本案服務建議書第34頁之圖片由左至右起算,第1排第3至5張、第3排第1至4張、第4排第2、7張等9張係屬光○公司人員廖○彬、林○義、吳○賢、林○宏等4人所有,系爭圖片皆掃描自原本圖檔,惟未經廖○彬等4人及光○公司授權同意使用。經該處比對上開9張照片影本資料與本案服務建議書第34頁所列專業證照縮圖相當,另確認本案申訴廠商與光○公司無合作關係。
四、綜上,光○公司未同意申訴廠商使用前揭證照且雙方亦無合作關係,申訴廠商逕將該公司員工之專業證照登載於本案服務建議書第34頁,依據本府政風處及工程會函示,招標機關終止契約及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合屬適法。
判斷理由
一、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第102第4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6章之規定。」第103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二、本案招標機關於105年2月5日公告辦理本案招標,採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於105年4月20日決標予申訴廠商,決標金額83,321,305元。嗣招標機關認申訴廠商投標文件之服務建議書第34頁疑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之情形,乃以105年8月30日中市建燈字第1050110350號函通知申訴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申訴廠商不服提出異議,復經招標機關以105年9月23日中市建燈字第1050124491號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申訴廠商仍表不服,遂向本會提出申訴。
三、卷查申訴廠商提送之本案服務建議書第32頁至37頁之內容係有關「第六章、履約能力/第一節、工作團隊架構與能力/一、工作團隊組成(資本額、債信能力、成員經歷、主要人力配置)1.資本額、債信能力……2.成員經歷、主要能力配置……本團隊針對本案之專案編組架構如圖6-1,專業證照如下:(1)「甲級電器承裝業資格」(2)「甲級電匠」(3)「乙級電匠」(4)「勞安人員」(5)「品管人員」(6)「電力工程技術人員」(7)「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8)「ESCO規劃人員」……」部分,其中第34頁並佐以4排專業證照圖示(第1排7張圖片、第2排4張圖片、第3排4張圖片、第4排7張圖片;每張約1.5公分×2.5公分)。招標機關以上開圖片由左至右起算,第1排第3至5張、第3排第1至4張、第4排第2、7張等9張證照人員非申訴廠商成員,認申訴廠商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事。
四、然查,本案服務建議書第34頁圖片每張約1.5公分×2.5公分,其整體大小,亦不大於10元之銅板,依通常經驗,無法辨識其上之人別及文字內容,要難認為係申訴廠商作為佐證其有特定專長成員之意。況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辦理評選當時,根本尚無從以肉眼辨識上開圖片表彰之證照種類及姓名等資料,申訴廠商顯非用來佐證其工作團隊專業能力之證明文件,亦不足以影響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評選結果。再者,申訴廠商另於本案服務建議書第33頁、第35頁至第37頁,載明本案之成員經歷及主要人力配置,並於附件五檢附各該成員之專業證照縮印之影本,復於本會預審會議時提供各該成員符合上開8種專業證照之影本為憑。是以,本案服務建議書第34頁之部分縮印圖片既難以辨識各該人別資料,招標機關以此認定申訴廠商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主觀意圖,不符經驗法則。基此,本會尚難逕依既有之卷證資料得出申訴廠商有違反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心證,招標機關擬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有未洽,原異議處理結果為相同之認定,於法不符,應予撤銷。
五、據上論斷,本件申訴為有理由,爰依本法102條第4項規定準用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1-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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