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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5028)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5028)
府授法申字第1050181364號
申訴廠商 曄○國際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段○號
代表人 賴○燦 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立忠明高級中學 臺中市西區博館路166號
代表人 張永宗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105年度校園隨選視訊廣播系統採購案」提出申訴,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5年8月19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79條規定:「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第80條第4項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又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3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另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緣招標機關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8日就「105年度校園隨選視訊廣播系統採購案」為公開招標公告(採購金額級距為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申訴廠商於105年6月15日針對該案招標文件規定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經招標機關以105年6月16日忠中總字第1050004958號函復申訴廠商,申訴廠商不服該異議之處理結果,於105年6月20日向本會提出申訴。經本府以105年6月24日府授法申字第10501332761號函請申訴廠商於文到10日內補繳審議費到府,該函於105年6月28日送達申訴廠商,此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申訴廠商逾期仍未補繳審議費,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1-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