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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5009)

主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按「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第80條第4項、第85條之1第1項所明定。次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3款及第8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八、採購履約爭議提出申訴,未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及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之「104學年度學生課桌椅採購案」,不服招標機關單方解約及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異議後,於105年3月7日向本會提出申訴。經以105年3月15日府授法申字第1050049773號函請申訴廠商於文到10日內,就採購履約爭議部分,改行調解程序並補正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及調解費到府;另就不服機關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提出申訴部分,依規繳納審議費到府,該函並於105年3月17日送達申訴廠商,此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證。惟申訴廠商逾期仍未改行調解程序補正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及調解費,亦無繳納審議費到府,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1-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