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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5001)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5001)
府授法申字第1050043815 號
申訴廠商 oooooo公司 oooooooooooo樓
代 表 人 ooo 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立成功國民中學 臺中市大里區仁德里至善路157號
代 表 人 楊淑麗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教育部補助成功國民中學(至善樓)102年度老舊校舍整建計畫硬體工程」採購提出申訴案,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5年3月2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按「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第85條之1第1項所明定。次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3款及第8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一、……。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八、採購履約爭議提出申訴,未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
二、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之「教育部補助成功國民中學(至善樓)102年度老舊校舍整建計畫硬體工程」採購案,於105年1月8日向本會提出申訴,惟因申訴廠商於事實及主旨暨說明欄所載事項均屬採購履約爭議範疇,經本府於105年1月12日以府授法申字第1050006438號函請申訴廠商於文到10日內改行調解程序並補正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及調解費到府,該函業於105年1月14日送達申訴廠商,此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證,惟申訴廠商逾期仍未改行調解程序,補正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及調解費到府,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1-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