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4070)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4070)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4070)
府授法申字第1050005637號
申訴廠商 駿○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街○巷○號○樓
代表人 曾○榮 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議會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56號
代表人 林○昌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臺中縣議會審查室空間及設備改善」採購提出申訴案,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5年3月2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79條規定「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第80條第4項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又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3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另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本件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所辦理之「臺中縣議會審查室空間及設備改善」採購案,因不服招標機關以104年11月19日議總字第1040005801號函,通知繳回押標金新臺幣487,500元,經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後,復不服招標機關104年12月9日議總字第1040006490號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於104年12月25日向本會提出申訴。經本府以105年1月4日府授法申字第1040297054號函請申訴廠商於文到10日內補繳審議費到府,該函於105年1月6日送達申訴廠商,此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申訴廠商逾期仍未補繳審議費,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1-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