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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4059)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4059)
府授法申字第1050008976號
申訴廠商 ooooooo社
代 表 人 ooo
招標機關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
代 表 人 池銀龍

上列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東勢區104年游泳池救生及清潔工作勞務案」採購提出申訴案,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5年1月12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按「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第85條之1第1項所明定。次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3款及第8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一、……。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八、採購履約爭議提出申訴,未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
二、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之「東勢區104年游泳池救生及清潔工作勞務案」採購案,於104年11月10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書,經該會轉送申訴書(本會104年11月17日收文),惟因申訴廠商於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事項均屬採購履約爭議範疇,經本府於104年11月19日以府授法申字第1040261838號函請申訴廠商於文到10日內,依所附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格式,改行調解程序並補正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及調解費到府,該函業於104年11月23日送達申訴廠商,此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證,惟申訴廠商逾期仍未改行調解程序,補正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及調解費到府,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1-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