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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4035)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4035)
府授法申字第1040264069號
申訴廠商 連○營造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號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彭○美
林○芳
李○豪 律師 同上
同上
臺中市○區○路○號○樓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洪○中
莊○蓉 同上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臺中縣烏日鄉溫水游泳池興建工程」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民國(以下同)104年11月16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事實
緣申訴廠商連○營造有限公司參與招標機關所辦理之「臺中縣烏日鄉溫水游泳池興建工程」之採購案(以下簡稱本案工程),因不服招標機關以104年5月29日中市環工字第1040052475號函,擬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通知,經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後,復不服招標機關104年6月26日中市環工字第1040062556號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本會提出申訴,並據招標機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壹、請求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貳、 事實及理由
一、 為招標機關擬將申訴廠商疑似違反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申訴廠商提出異議未有效果,爰再依法提出申訴事。
二、 依招標機關104年6月26日中市環工字第1040062556號函辦理。
三、 申訴廠商承攬本案工程,依契約第17條保固責任辦理,於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而由招標機關通知改善。
四、 查本工程於101年2月16日竣工,101年3月20日初驗,101年5月30日驗收,102年4月30日正式驗收合格在案。
五、 本案工程之施工作業均依相關停留檢查(試)驗規定辦理,並無所稱「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情事,合先述明。
六、 招標機關所提經抽驗鑽孔所稱無鋼筋處3處未配置鋼筋者,多落在機房後側臨西側圍牆處,該區域依A1-4圖說即以標示男女蒸氣預留空間及水療SPA池預留空間,並該部位預留空間並非本期施工範圍,後續是否續闢非申訴廠商得以決定,故施工期間之會議提案請示該區段施工方式,據以地坪同磅數混凝土澆置,待後續工程再與另行拆除該部分地坪繼續施工,非擅自減省工料,而經招標機關及原設計監造單位新提圖說亦全面改善施工。
七、 招標機關所述地坪鋼筋與地樑鋼筋未搭接,謹查工程內涵圍牆設施本為框整範圍內基地抬高之土方,並該結構屬獨立系統,如圖A4-2除基礎、柱及地樑外無有關版系統之標註或連結;且尚須考量範圍內標準池注水狀態下,地震側向力矩產生之影響,貿然連結是否連帶圍牆設施之破壞,故本即設為伸縮縫,非見筋即接。
八、 招標機關所述標準池畔地坪之鋼筋號數、間距、層數非不符竣工圖說,原案工程圖樣之參酌,於池畔地坪並無顯著之配筋版號標示,兒童池平面尺寸圖之圖意為傳達池牆階梯等斷面。而本工程之版筋配置區分為TSI版厚T=15CM及TS2版厚T=20CM,TS1為版下回填區採用,TS2為版下透空機坑或集水坑採用,查各項剖面有關游泳池池坪部分均為版厚15CM,並因抬高地面原基地土方回填土夯實,故採行TS1配筋#3 @15CM雙向單層查驗及施工,不為擅自減省工料之情節。
九、 前陳各節,均依工程契約圖樣採行施工,實應釐清;並後續另新提出之圖樣非在原契約圖內,亦依指示辦理保固改善施工完成,故不符合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招標機關不應恣意認事用法。
十、 103年8月21日舉行游泳池畔缺失改善會議,招標機關決議要求建築師提供改善圖說及施工管制查驗要點,並全面打除重做,申訴廠商花費大量費用進行施做,期間因有二期工程尚在施工中,改善部分皆配合進度,斷斷續續施做完成,詳104年5月11日中市環工字第1040046919號文,決議通過改善。
十一、 招標機關來文指摘申訴廠商違反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擬將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申訴廠商甚感驚訝,蓋改善工程進行中,從無任何決議內容提及要如何懲處,招標機關僅是要求申訴廠商配合改善。換言之,申訴廠商於原施工過程中,絕無擅自減省工料之情事,且均係依招標機關要求施做,更已通過驗收,何來違法之說?
十二、 申訴廠商前已依法提出異議,惜未獲招標機關接納,今依法再提出申訴,鄭重陳明申訴廠商絕無違反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104年8月26日補充理由
一、 本案在102年4月30日取得驗收合格。
二、 「地坪沉陷破裂」缺失發生於保固期間,申訴廠商在103年6月9日接獲招標機關函文通知缺失,申訴廠商亦在103年5月29日進行改善,而改善結果招標機關未能同意,故現場鑽孔,招標機關提出不符竣工圖施工,在103年8月21日會議中要求申訴廠商泳池周邊截水溝及地坪全面重作。
三、 申訴廠商受招標機關通知需依監造單位新規劃之施工圖及施工規範施作,非在原契約設計範圍內。查原契約內標準池未標示鋼筋配筋方式,也未有與截水溝、排水溝、地梁鋼筋搭接埋入詳圖。(詳本案竣工圖)
四、 然而申訴廠商游泳池池畔地坪配筋,乃依據結構圖s4-1標準池施工剖面圖、s2-2梁板配筋圖施作,並有會同監造單位依相關施工檢驗停留點規定檢查後澆置結構體,如下表。並非招標機關提及不符「編號86, 兒童池平面尺寸圖」竣工圖。
監造查驗紀錄總表(詳監造查驗紀錄單)
查驗日期 查驗項目 備註
100.11.17 鋼筋施工後查驗-兒童池地坪
100.11.17 混凝土施工中查驗-兒童池周圍地坪(第一次澆置)
100.11.21 混凝土施工中查驗-兒童池周圍地坪(第二次澆置)
100.12.1 鋼筋施工後查驗-標準池周圍地坪
100.12.2 混凝土施工中查驗-標準池周圍地坪
五、 申訴廠商進行改善且在104年5月11日接獲招標機關通知泳池地坪改善合格。
六、 104年5月29日接獲招標機關通知違反本法101條第1項第3款函送。申訴廠商依據保固缺失進行改善,非「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104年9月22日補充理由
一、 招標機關主張不符圖說之材料量體,所占總工程款之比例,經申訴廠商計算,所短少之材料金額與契約總金額之比例為0.17%。
二、 現場標準池底板配筋結果已會同監造單位及招標機關取樣鋼筋掃描6處,送請公證單位檢測,結果如下(數值詳-SGS試驗報告報告編號:KB-15-09048X):
位置 縱向 橫向
1 207 189
2 191 217
3 203 193
4 211 212
5 183 202
6 193 203
平均值(1~6合計÷6處) 198 202
三、 由此可證,試驗結果符合契約圖說之雙層#4@20㎝。提出100年9月20日標準池底板施工後經監造單位查驗之紀錄,證明申訴廠商確係在查驗合格後,會同監造單位澆置混凝土。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一、 本案工程於101年2月16日竣工,102年4月30日驗收完成,後續接續第二期工程施作,第二期工程施作期間發現游泳池池畔臨圍牆地坪及游泳池溢水溝及截水溝溝壁有沉陷破裂情形,招標機關103年4月25日會同申訴廠商及陳○川建築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案工程監造單位)召開現場會勘,請申訴廠商儘速於103年5月15日前完成修復。
二、 招標機關103年5月29日現場勘查發現游泳池機房地坪破裂處明顯無配置鋼筋,申訴廠商103年6月3日以連工石字第1030603002號函復說明已於103年5月29日完成改善,惟經招標機關查驗該改善方式僅針對游泳池池畔地坪、溢水溝及截水溝表面修補,未能針對地坪沉陷及溢水溝及截水溝破裂滲水情形有效改善。
三、 招標機關於103年7月3日召開缺失改善會議,並於103年7月10日會同申訴廠商、本案工程監造單位及第二期工程承攬廠商現場游泳池地坪鑽洞查驗,鑽洞7處抽驗結果游泳池池畔地坪發現有 「機房後側臨西側圍牆」、「兒童池池畔地坪」及「臨東側圍牆」3處未配置鋼筋,游泳池池畔地坪之鋼筋號數、間距、層數亦不符竣工圖說規定,且地坪鋼筋與地樑鋼筋亦未搭接。
四、 招標機關103年8月21日召開第2次缺失改善會議,要求本案工程監造單位提出缺失改善圖說,申訴廠商針對游泳池池畔地坪全面打除重作,且施工階段之檢驗停留點或試驗,須正式提出檢驗申請進行三方會同檢驗、送驗。
五、 本案游泳池池畔地坪於104年3月14日完成改善,並經招標機關104年5月7日召開查驗會議確認改善完成,惟申訴廠商「未配置鋼筋及鋼筋號數、間距、層數亦不符竣工圖說規定」已涉及違反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規定,招標機關爰依本法第101條、102規定辦理。
104年9月30日補充陳述意見
一、 經查配筋部分係屬工程檢驗停留點,監造單位100年11月17日及100年12月1日分別至現場查驗兒童池及標準池地坪鋼筋。
二、 經查申訴廠商缺失或不符圖說之量體及所占契約結算金額比例為2.69%。
三、 兒童池池畔地坪配筋竣工圖說已敘明15公分厚及#4鋼筋雙層雙向配筋,申訴廠商未按該圖說施作,缺失明確。
四、 有關標準池底版配筋部分,招標機關業於104年9月8日會同申訴廠商、設計監造單位及檢測單位至現場抽驗標準池及兒童池底版之鋼筋配置情形,依據竣工圖說規定標準池及兒童池底板鋼筋配置規定為「#4鋼筋雙層雙向間距20公分」,本次現場查驗標準池6點及兒童池2點,因鋼筋保護層厚度及上層鋼筋影響探測,本次查驗無法探測到下層鋼筋,僅能顯示上層鋼筋之影像,依據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104年9月15日試驗結果報告內容如下:
(一)位置一:縱向及橫向鋼筋各3支;標示代號「4」、縱向鋼筋平均間距為207mm、橫向鋼筋平均間距為189mm、保護層平均厚度為83mm。
(二)位置二:縱向及橫向鋼筋各3支;標示代號「4」、縱向鋼筋平均間距為191mm、橫向鋼筋平均間距為217mm、保護層平均厚度為76mm。
(三)位置三:縱向及橫向鋼筋各3支;標示代號「4」、縱向鋼筋平均間距為203mm、橫向鋼筋平均間距為193mm、保護層平均厚度為85mm。
(四)位置四:縱向及橫向鋼筋各3支;標示代號「4」、縱向鋼筋平均間距為211mm、橫向鋼筋平均間距為212mm、保護層平均厚度為59mm。
(五)位置五:縱向及橫向鋼筋各3支;標示代號「4」、縱向鋼筋平均間距為183mm、橫向鋼筋平均間距為202mm、保護層平均厚度為89mm。
(六)位置六:縱向及橫向鋼筋各3支;標示代號「4」、縱向鋼筋平均間距為193mm、橫向鋼筋平均間距為203mm、保護層平均厚度為76mm。
(七)位置七:縱向及橫向鋼筋各3支;標示代號「4」、縱向鋼筋平均間距為204mm、橫向鋼筋平均間距為185mm、保護層平均厚度為81mm。
(八)位置八:縱向及橫向鋼筋各3支;標示代號「4」、縱向鋼筋平均間距為222mm、橫向鋼筋平均間距為190mm、保護層平均厚度為86mm。
判斷理由
一、 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依前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101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3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本法第102條及第1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核為確保政府機關採購品質,維護公共利益及廠商之履約誠信,得標廠商應確實依採購契約所定完成工作,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且並非單以擅自減省工料,即予以處罰,而係須擅自減省工料且情節重大者,始足當之。而所稱「情節重大」,應依個別標案之具體情形,本於論理及經驗法則,衡酌廠商違約之程度、因擅自減省工料所能取得之利益、對公共工程品質與安全之不良影響等一切情狀綜合判斷之。(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第70號判決意旨及 104年判字第2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 本件申訴廠商與招標機關於99年6月24日簽訂本案工程契約,99年12月20日辦理開工,101年2月16日竣工,工程契約價金新臺幣(下同)5,150萬元。嗣於竣工驗收後(保固期間),招標機關於第二期工程施作期間發現游泳池池畔有沉陷破裂之情形,故於103年7月10日會同申訴廠商、本案工程監造單位及第二期工程承攬廠商至現場游泳池地坪鑽洞查驗,經鑽洞7處抽驗結果,發現有「兒童池池畔地坪」等處未配置鋼筋,以及游泳池標準池池畔地坪之鋼筋號數、間距、層數亦不符竣工圖說規定,且地坪鋼筋與地梁鋼筋亦未搭接等缺失,招標機關遂以104年5月29日中市環工字第1040052475號函知申訴廠商,擬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復以104年6月26日中市環工字第1040062556號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原處分固非無據。惟查,本件依據申訴廠商主張,原契約內標準池並未標示鋼筋之配筋方式,也無與截水溝、排水溝、地梁鋼筋搭接埋入詳圖,因而申訴廠商均係依據標準圖配筋施作,至於招標機關所稱抽驗鑽孔3處未配置鋼筋者,則多落在機房後臨西側圍牆處,該區域依A1-4圖說係標示男女蒸氣預留空間及水療SPA池預留空間,並該部位預留空間並非本期施工範圍,故申訴廠商於施工會議提案請示該區段施工方式,據以地坪同磅數混凝土澆置。另依據招標機關104年9月30日補充陳述意見所示,配筋部分係屬工程檢驗停留點,監造單位於100年11月17日及100年12月1日已分別至現場查驗兒童池及標準池池畔地坪鋼筋,此部分亦有申訴廠商所附相關施工彩色照片影本附卷可稽,且經招標機關及設計監造單位重新提送相關圖說後,申訴廠商亦已配合全面重新施作完竣。
四、 又招標機關於本會104年10月29日召開第2次預審會議時,業已確認本件係因申訴廠商於游泳池池畔地坪擅自節省工料,因而通知申訴廠商,擬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將申訴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查依招標機關檢附之游泳池-標準池部分剖面圖,於池畔地坪部分確無明確配筋版號標示,因而就標準池池畔地坪部分,申訴廠商雖未以「#4鋼筋雙層雙向間距20公分」配筋,惟因系爭標準池剖面圖既未就池畔地坪部分有所規範,即難據以認定申訴廠商就該部分有擅自節省工料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五、 另就兒童池池畔地坪配筋竣工圖說,雖已敘明15公分厚及4號鋼筋雙層雙向配筋(間距20公分),惟招標機關就申訴廠商施作內容之缺失或不符圖說之量體及所占比例,於原通知函文、異議處理結果或陳述意見資料均未明確說明,倘若僅以103年7月10日抽驗結果,作為擬刊登不良廠商之理由,似嫌薄弱,因而本會於104年8月26日預審會議曉諭雙方當事人,就申訴廠商之相關缺失及施作內容與圖說不符之量體及比例應進一步釐清確認後,雙方當事人嗣於104年9月8日會同設計監造單位、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取樣鋼筋掃描6處,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測,惟囿於檢測方式尚無法檢測下層筋之配置,本次檢測以檢測上層筋為主,檢測結果顯示游泳池底板之上層筋配置均符合契約規範,再由100年9月20日標準池底板配筋施作後之監造單位查驗紀錄,證明申訴廠商確係在查驗合格後,始進行混凝土澆置作業。綜合前述資料,似無法證明申訴廠商於主要工程部分,有擅自減省工料之意圖及情事。又本件申訴廠商較明確之缺失僅為兒童池池畔地坪未依據兒童池池畔剖面圖,配置雙層雙向4號鋼筋(間距20公分),依據申訴廠商所提出之兒童池池畔地坪鋼筋配筋量計算表,4號鋼筋於兒童池池畔地坪之配筋數量總計為12.45噸,其單價依據工程結算金額為1萬6,904元/噸,故該缺失占總結算金額之比例應為0.36%【12.45*16,904=210,455;210,455/58,881,530=0.36%】,倘依該缺失比例,實難認定申訴廠商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之情事,招標機關引據本條項款通知申訴廠商擬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有未洽。綜上,招標機關通知將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有未合,原異議處理結果復為相同認定,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據上論斷,本件申訴為有理由,爰依本法第102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1-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