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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4004)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4004)
府授法申字1040098843號
申訴廠商 0000社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000
000

招標機關 臺中市北屯區四維國民小學 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4段956號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黃圓媛
張綠芫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103學年體育器材設備—羽毛球發球機採購」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104年4 月27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事實
緣申訴廠商0000社參與招標機關所辦理之「103學年體育器材設備—羽毛球發球機採購」之採購案,因不服招標機關以民國(下同)104年1月5日維小總字第1030005721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本會提出申訴,並據招標機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壹、請求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貳、 事實及理由
一、 事實
(一) 本案實非可歸責於本廠商之事由,因本廠商自始至 終,皆非常積極的欲早日達成履約。只因本廠商之供應商—00體育器材有限公司,當時並無庫存量及再度進口時,其時程耽誤。
(二)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急於結案,並收回補助款。
(三) 本廠商請台中市北屯區四維國民小學,向台中市政府教育局申請保留本案之預算,並無作為。
二、 理由
(一) 台中市北屯區四維國民小學〈下稱該校〉,103學年體育器材設備—羽毛球發球機採購。於103.10.28公告,103.11.4開標,履約期限103.11.11。
(二) 本廠商取得該校之規格表後,即請0000公司〈下稱00公司〉報價並投標且得標。
(三) 00公司於103.11.11〈履約期限前〉,送貨至該校。經該校驗收結果,認為該發球機與該校之規格表所列略有出入,於是退貨。
(四) 本廠商願採減價收受,但該校不接受。
(五) 經本廠商查訪得知,該發球機,其廠牌為克拉克,型號v-328,係00體育器材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所代理。
(六) 本廠商立即向00公司之經銷商—00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訂貨,00公司告訴本廠商,該機型於開標前即已缺貨,需待再度進口,應於103年12月中旬方才到貨。本廠商亦立即告訴該校此一訊息。
(七) 該校於異議書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書,提及本校僅訂定羽球發球機之規格,並無要求廠牌型號。
(八) 雖該校只訂規格,並無要求廠牌型號。但該規格,則只有克拉克,v-328才符合。如此,則本案恐已綁規格標了。
(九) 本廠商之競爭對手為0000公司〈下稱0000公司〉,本案係由其替該校規劃、設計。本案,預算120000,底價118395,本廠商標價107778,0000公司標價117500,開標結果顯係異常。可知,本案很不單純,暗藏玄機,有可議〈疑〉之處。
(十) 同時,0000公司,亦已違反該校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五項次,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次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如此恐亦已違反政府採購法了。
(十一) 本案之發球機,於開標前即已缺貨。如本廠商未投標或未得標,而由0000公司得標或任一廠商得標,皆將淪為本廠商現今之下場。
(十二) 雖該校分別於103.11.11及103.11.21,二度函文本廠商,但本廠商亦心有餘力不足,愛莫能助。
(十三) 因該產品並非本廠商所能獨力製做〈交貨與否及時程並非操控在本廠商手中〉,或其係在國內產製〈可加班趕時程〉,而是該產品需仰賴進口。
(十四) 既係進口品,則涉及海運時程及其相關之因素。諸如海象、海關進出口吞吐量,皆影響船運時程。雖代理商極力催促,但奈何斯時聖誕節將至,進出口貨蜂擁而至,海關之作業,因而大塞車,實非所願。
(十五) 此一延誤,累及全國數十案之招標案,並非本廠商與該校之單一個案。
(十六) 當該校不斷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廠商,但本廠商則心急如焚,亦無能為力。
(十七) 本案,該校之補助機關—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卻急於本年11月底結案並收回補助款。一般皆為該年12月底結案,並可保留至翌年一月中旬。
(十八) 本廠商於103.11.13行文該校〈附件一〉,請該校向台中市政府教育局,申請保留本案之預算,但該校卻不願作為。反而指責本廠商非該校上下屬機構,非本廠商權則,無權指導該校任何作為。
(十九) 綜上所述,本案並非可歸責於本廠商之事由,本廠商係屬無辜。
(二十) 謹此,請 貴會諸委員能體恤本廠商,於此期間,竭盡心力,積極作為,欲早日達成履約,同意本廠商所請。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壹、採購流程說明
一、本案依據103年10月24日中市教體字第1030089842號文及103年10月27日學務處簽核辦理。採購羽球發球機2台。(如附件一)
二、1.本案於103年10月28日上網公告,預算金額120,000元。
2.103年11月3日下午5:00截止投標時,未達三家廠商投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者,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3.103年11月4日開標,投標廠商為0000社(以下簡稱00)、0000公司,本案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貳、履約過程說明
日期 文號 內容摘要 備註
第一次交貨 103年11月7日 經校方初步判定,不符合約規格。 貨品退回。
第二次交貨 103年11月11日 提交不實說明書。 貨品退回。
如附件二
總務處發文 103年11月11日 維小總字
第1030005063號 1.提醒廠商儘速履約。
2.告知逾期違約金。 如附件三
00回文 103年11月13日 1030005160號/體育組收 1.貨品缺貨,須等12月中旬到貨。 如附件四
103年11月18日收文
學務處發文 103年11月21日 維小學字
第030005207號 1.告知103年11月20前需完成核銷。
2.要求廠商103年11月28日履約,若無法完成,解除合約。 如附件五
00回文 103年11月24日 1.廠商表示所提交之羽球發球機規格與學校所訂規格大同小異,願減價收受,但學校不肯。
2.12月中旬或12月初到貨。 如附件六
103年11月25日掛號簽收
總務處發文 103年12月17日 維小總字
第1030005541號 1.依契約解除契約
2.依據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擬通報不良廠商。廠商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第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如附件七

00提出
異議書 103年12月21日 1.機型為克拉克廠牌,型號V-328,係0000公司所代理。
2.廠商表示非可規則於廠商。
3.確定於103年12月25日交貨。 如附件八
103年12月22日掛號簽收
註:00於103年12月25日至本校表示無法交貨,需於12月底才能交貨。
總務處發文函復異議書處理結果 維小總字
第1030005721號 如附件九


参、回覆申訴內容說明
一、00多次不履約交貨。
二、本校需求單位依補助經費提出需求物品羽球發球機,並依本校羽球隊訓練需求及市面上多種類機型規格進行分析評估,提供需求規格予採購單位辦理上網招標採購,招標階段投標及得標廠商亦未針對需求規格提出異議,並非如00所臆測。
三、本校需求單位多次與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承辦單位電話聯繫,希望展延此案執行期程,教育局亦同意本校儘可能將本案完成,同時也協助發函教育部體育署展延本案執行期限,但至展延最後期限103年12月20日止,廠商皆無法完成履約。
四、本校為臺中市羽球運動發展之重點學校,分別於102年度及103年度連續二年拿下全國國小盃羽球賽冠軍,締造二連霸的佳績。在訓練團隊與行政團隊的努力下,投入許多時間與心血,辦理各項羽球活動、訓練與比賽。為了能讓訓練更上一層樓,積極爭取相關資源及經費補助,購置訓練器材,卻因廠商無法按時履約,致向教育部積極爭取知補助經費無法順利執行,在經過多次協商展延後,廠商依然故我,遲不履約,最終導致補助款遭收回而無法順利執行此案,本校亦無法順利購置羽球發球機,造成本校羽球隊訓練及羽球教育發展上的一大損失。

判斷理由
一、「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第8款及第12款定有明文。次按「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對於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依前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於下列時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101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3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有第101條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1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本法第102條及第1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本法第101條立法理由略以:「明定對於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機關應將其情形通知廠商,並經異議及申訴之處理程序後,視其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作為各機關辦理其他採購案時,於招標文件規定該等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各機關辦理其他採購案時,於招標文件規定該等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依據,以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並利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故嚴格言之,本法第101條主要目的,應在於限制不良廠商再度危害機關﹙即警示作用﹚,與典型不利處分之目的不盡相同,是廠商是否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考量重點,應在於是否對政府機關有警示之必要,並非一有違約情事,即應以不良廠商刊登政府公報;又對於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要件應考量者,除違法外,在違約行為部分,尚須有重大違約之情形,並應考量比例原則,而所謂比例原則,係指行政機關於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自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且其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故廠商如有違約情事,如未有前揭考量,即一律予以刊登公報,應與本法第101條之立法目的不符。
三、本案招標機關係依據如前招標機關所示採購流程說明及履約過程說明,對申訴廠商依契約解除契約,並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擬通報不良廠商。申訴廠商不服該結果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但招標機關仍認申訴廠商所提之異議書第6、8、9、11均與招標機關無關,招標機關僅定羽球發球機之規格,並無要求廠牌型號。並認定申訴廠商多次不履約交貨,是可歸責於申訴廠商,所提之異議書申訴結果不予受理。另依契約第11條第2項第4款,全部保證金不予發還,招標機關將依本法第102條第3項將申訴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然本案於104年2月25日召開申訴預審會議中,得知招標機關於招標前經網路查詢即知市面上有符合招標機關訂定之羽球發球機之規格﹙即00體育﹚,網路上所查得之價格約3萬餘元。而申訴廠商則是於得知採購規格後,僅口頭向0000公司洽詢,知悉該公司有同規格之發球機後旋去投標且得標。詎經0000公司於履約前103年 11月11日,將貨送至招標機關,才發現交貨之物品不符規格。申訴廠商始另以口頭洽詢符合規格的廠商為0000,係0000公司所代理,申訴廠商方向0000公司之經銷商00公司訂貨,00公司告知申訴廠商該規格之機型於開標前即已缺貨,申訴廠商已儘速另外洽詢符合規格之發球機並已訂貨,但仍逾越教育部所定之103年12月20日期限。足見申訴廠商於發現原交貨之發球機不符規格,事後已盡力洽詢相關廠商訂購符合規格之發球機,申訴廠商就本案確有履約誠意。只是申訴廠商洽詢方式未依現代潮流上網查詢,而係依傳統口頭就某一固定廠商方法洽詢,致無法得知市面上有何體育器材公司所出售符合招標機關規格之發球機,致於00公司無法依期交貨時,失先機而逾越交貨期限,實難謂申訴廠商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違約行為。參酌本件招標機關採購發球機2台之預算僅12萬元,金額不大,雖因可歸責於申訴廠商因貨品缺貨致逾越教育部所規定之103年12月20日履約期限,造成向教育部積極爭取之補助費無法順利執行,該經費並經教育部收回,招標機關已無法購置羽球發球機,致招標機關羽球隊訓練及羽球發展上的一大損失,招標機關亦依契約第11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全部保證金不予發還。惟審酌前開本法第101條之立法理由,在違約行為部分,亦須有重大違約情形,並應考量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本件申訴廠商確有履約誠意,全部保證金招標機關已不發還,再參酌發球機預算僅12萬元,申訴廠商經此經驗應知悉日後如何查詢採購投標標的,招標廠商如再依本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致申訴廠商成為不良廠商日後不得參加投標,對申訴廠商影響甚鉅,在目的、手段及結果上,實不符比例原則,要與本法之立法目的不符。從而招標機關認申訴廠商違約,進而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申訴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嫌未洽,原異議處理結果復為相同認定,即有違誤,應予以撤銷。
據上論斷,本件申訴為有理由,爰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04
  • 發布日期: 2021-05-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