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3050)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3050)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3050)
府授法申字第1040025831號
申訴廠商 0000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000
招標機關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上列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臺中市假日廣場地下停車場及服務中心新建工程」採購提出申訴案,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4年2月11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按「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及第80條第4項所明定。次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3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及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之「臺中市假日廣場地下停車場及服務中心新建工程」採購案,不服招標機關103年10月9日中市交停設字第1030043140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於103年10月24日向本會提出申訴。經以103年10月28日府授法申字第1030217180號函請申訴廠商於文到10日內依上開規定繳納審議費及補正申訴書到府,該函並於103年10月30日送達申訴廠商,此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證。申訴廠商雖經考量擬撤回申訴,故向本府提送103年11月19日撤回申訴書,惟因前揭撤回申訴書未經申訴廠商代表人簽名或蓋章與法未合,經申訴廠商另提送103年11月21日撤回申訴書,又因申訴廠商103年11月21日撤回申訴書中敘明之代表人與申訴廠商103年10月23日申訴書敘明之代表人不符,經本府另以103年12月5日府授法申字第1030251887號函請申訴廠商補正到府,惟申訴廠商逾期仍未繳納審議費及補正申訴書或補正撤回申訴書到府,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30
  • 發布日期: 2021-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