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3049)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3049)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3049)
府授法申字第1030220847 號
申訴廠商 00企業行
代 表 人
招標機關 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王沛清

上列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辦理103年度充實臺中市立高中及國民中學圖書館圖書聯合採購案」採購提出申訴案,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3年11月12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不受理。
判斷理由
一、按「申訴逾越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為政府採購法第79條及第80條第4項所明定。次按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1條第3款及第6款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六、招標機關自行依申訴廠商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其處理結果者。」及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申訴廠商就招標機關辦理之「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辦理103年度充實臺中市立高中及國民中學圖書館圖書聯合採購案」,不服招標機關103年9月17日中總字第1030008145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於103年10月1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嗣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3年10月9日以工程企字第10300343930號函轉相關資料後,本府於103年10月17日以府授法申字第1030209578號函請申訴廠商於文到10日內依上開規定繳納審議費及補正申訴書到府,該函並於103年10月21日送達申訴廠商,此有上開函及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證。惟申訴廠商逾期仍未繳納審議費及補正申訴書到府,另招標機關亦於103年10月13日廢標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申訴應不予受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30
  • 發布日期: 2021-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