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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3048)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3048)
府授法申字第1040101303號
申訴廠商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縣○○○○路○○巷○○號
代 表 人 王○○ 同上
代 理 人 林○○律師 台北市○○區○○路○○段○○號
代 理 人 施○○律師 同上
招標機關 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臺中市清水區大街路138號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鄧○○
陳○○ 同上
同上
代 理 人 陳○○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103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樁位重置地籍圖重測計畫(採購編號: 103LC06)」採購案(以下稱系爭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104年 4月13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緣申訴廠商○○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參與「103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樁位重置地籍圖重測計畫」採購招標案,因不服招標機關於103年8月27日所為之決標通知結果,認為得標廠商有違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後,復不服招標機關103年9月26日清地二字第1030012575函維持原決定之異議處理結果,遂於法定期限內向本會提出申訴,並據招標機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壹、請求
1.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2.撤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決標資格,由本案優勝第二名○○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替補得標。
貳、事實及理由
一、前言: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或本公司)於103年9月18日行文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下稱清水所),對於「103年度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樁位重置地籍圖重測計畫」評選採購案(下稱服務標的)提出異議,兹經清水所於103年9月26日以清地二字第1030012575號函(下稱答覆函)答覆。惟清水所公函內容對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11月30日(90)工程企字第90046010號函示內容恐有誤解,故○○公司實難從命,謹依法向 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申訴事實及理由:
(一)清水所答覆函中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服務建議書第24頁,人員組織架構表內,協同計畫主持人○○○技師職務僅提供計畫執行相關之技術諮詢,清水所因而推論○技師於本案係屬顧問性質而非專任。
本公司認為如果○技師僅是「諮詢與顧問」就不該列名為協同計畫主持人並參與「簡報及答詢」,所謂「簡報及答詢」實質上就如同上擂臺與對手拼殺,對打之意,這一項目是有評選計分(7分),這絕不是「諮詢與顧問」應做的事。
退ㄧ萬步言,在「簡報及答詢」之當下,○技師尚無「服務標的」可以供其顧問服務,因為評選勝負未分,「服務標的」誰屬尚未分曉,則○技師參與簡報當下,他是什麼身分?他正就是○○國土測繪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的專任執業測量技師;需知只有決標後,○技師的協同計畫主持人才能開始運作。評選當下○○公司的○技師跑來加入○○公司(但未加入勞健保),聯合○○的許技師共同對付○○公司,這就是明顯違反技師法第七條第二項「技師僅得在同ㄧ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之規定。
倘若以上事實是合法的,將開啟前所未有的惡例。以後任何採購評選案,體弱公司只要找來同行大公司的名嘴(或同行評選大王)出來掛名「協同計畫主持人」代替「簡報及答詢」,將大大增加體弱公司的勝選機會。則政府辛苦建立的採購制度,將毀於一旦,毫無公平、公正可言。
(二)有關協同計畫主持人,無論你如何翻遍網路,總找不到他可以僅是ㄧ個計畫案的諮詢及顧問而已。無論內政部、經濟部、教育部、國科會等網站,都顯示所謂協同計畫主持人就是與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計畫的人,他的地位僅次於計畫主持人,是計畫裡非常重要的工作人員,他不可以也不容說是「非專任」的玩票性質。
(三) 針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0年11月30日(90)工程企字第90046010號函示,清水所答覆函中似有過度解釋或扭曲解釋之嫌。工程會函示之重點有二:其一、係指以「部份辦公時間」兼任顧問職務或提供諮詢。ㄧ天辦公時間是8小時,則部份辦公時間應僅數小時而已,數小時辦公時間如何擔當協同計畫主持人? 其二、係指兼任執行技師業務以外之顧問職務或提供諮詢(例如出席會議)。○技師參與評選標案中有計分項目之「簡報與答詢」(註:此項目類似口試,由考官出題目,由考生回答的意思,不是ㄧ般的出席會議)。是以○○○技師係明顯違反技師法第七條之規定,不能以扭曲上開工程會之函示而得以免罪。
(四)綜上所述,○○公司在評選團隊中納用違反技師法第七條第二項的○○○技師,則○○公司本身即是違法。依據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點: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違法事實明確,懇請 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裁定○○公司失格、出局,由本案優勝第二名○○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替補得標
申訴廠商103年11月4日補充理由書狀意旨:
壹、請求
1. 撤銷招標機關決標,改列申訴廠商為第一優勝廠商,並改決標於申訴廠商。
2. 為維護申訴廠商及公共利益於申訴程序完成審議前,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
3. 請查明本案是否有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等違法情事,並依法辦理。
貳、事實及理由
一、申訴事實:本案得標廠商○○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納用之○○○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下稱「管顧條例」)之規定,其所為應已構成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0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之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且有不能履行計畫之虞:
(一)依技師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且依管顧條例第13條之規定,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二)而所謂「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係指執業技師僅得於其執業執照登記之執業機構提供技術服務,並不得另於其他機構兼任職務,從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所定範疇之技術事項」。機構(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如受委託辦理各科技師執業範圍所定事項所進行之各項作業,應由執業技師為之或於其指導下完成,並由該執業技師負專業責任,爰實際辦理或負責該工作者之行為,自應認定其已涉執行技師業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工程企字第90026181號令參照)。
(三)查,本案得標廠商○○公司所聘用之○○○技師,於本案中擔任協同之計畫主持人,並代表○○公司參加本案之評選委員會,參與簡報說明及綜合詢答事項,客觀上已足以使一般人認為其為代表○○公司出席,其所提供專業意見,亦為執行技師專業業務內容。
(四)且,依投標機關之陳述意見所述,○○○技師亦擔任檢查員一職,負責協助各測量班工作執行、依工作時程辦理各階段之成果及進度通報等與計畫執行相關之技術諮詢工作,其工作範圍與執掌已明顯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工程企字第90026181號令所稱之,應由執業技師為之或於其指導下完成,並由該執業技師負專業責任,爰實際辦理或負責該工作者之行為,自應認定其已涉執行技師業務無疑。
(五)次查,本案得標廠商○○公司為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管顧條例第13條之規定,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技師既以○○公司之代表人及技師之方式執行業務,自應遵守管顧條例之規定,須為專任於○○公司且繼續性之從業人員,於○○公司之營業期間不得再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決議書工程懲字第 98120301 號、工程懲字第 98051301 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0年訴字第995號參照)
(六)然○○○技師於同一期間亦任職於○○國土測繪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測量技師,其於不同執業機構執行業務,違反技師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且以「非專任」之形式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行技師業務,亦違反及管顧條例第13條之規定。
(七)○○○技師違反上開技師法及管顧條例等規定,依技師法第 41 條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恐受懲戒而造成○○公司有不能履行計畫之虞,又○○公司故意規避投標須知第8條第三點之不允許共同投標之限制,將其他廠商之專業人員以違法方式,協同參與投標計畫,更足見其執行能力顯有不足,執行人員亦處於不穩定狀態,凡此皆有害於計畫之履行,達不能履行計畫之虞的程度。
二、 綜上所述,○○○技師因違反技師法第7條第2項及管顧條例第13條之規定,而有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依同法第 41 條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恐將受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如受相關處分亦將影響本案之執行,並有不能履行計畫之虞,而本案得標廠商○○公司為規避投標須知第8條第三點之不允許共同投標之限制,將其他廠商之專業人員以違法方式,協同參與投標計畫,其所為應已構成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0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之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三、 本案評審程序,委託採購單位台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下稱「招標機關」),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條之規定,對得標廠商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評選過程具有程序不公開之瑕疵:
(一) 得標廠商○○公司之服務建議書具有與本案「重測計畫流程圖」之工作項目不符及重要工作成果檢查漏未詳列等重大瑕疵,經評選委員提出詢問,得標廠商亦自承疏失,相關缺漏詳如下表:

評選委員指出之缺漏 廠商之答詢
項目不符 1. 本案採購單位重測計畫工作項目計有18項,然得標廠商僅有13項。
2. 本案採購單位重測計畫工作時程共有23項,然得標廠商僅列11項。 此為製作服務建議書之疏失,爾後改進
內容未載明 1. 異動整理(項目6)及編制總報告(項目13)內容漏未載明。
2. 重要工作成果檢查漏未詳列
內容謬誤矛盾 1. 重測作業流程承文字模糊不明,亦有筆誤
2. 重要工作成果檢查漏未詳列卻有成果件(檢)查專章說明。
(二) 得標廠商○○公司之人力配置,一組僅有兩人,與申訴廠商一組四人相較,人力配置顯為侷促,實際上是否有測量助理人員,亦未見說明。雙方人力配置比較如下:

得標廠商 申訴廠商
人力配置 1組2人共4組人力(測量員及地籍調查員各1名) 1班3人共4班
(測量員2名;
地籍調查員1名)
行政支援 無 測區及公司各有一名行政專員

(三) 而申訴廠商除均係依「重測計畫流程圖」之工作項目詳列服務建議,且亦有102年同計畫之成功經驗,且標價為9,828,400元低於得標廠商之標價10,000,000元。
(四) 據上,得標廠商○○公司之服務建議書內容掛一漏萬,人力吃緊,卻得以勝出原本已具成功施作經驗且較低標價之申訴廠商,衡諸常情,實難想像,本案評審委員究係根據什麼規定或解釋或道理給予高分?
(五) 按「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為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
(六) 然調閱本案評審會議紀錄,卻僅見總序位之決議結果,而未見評選委員會就各評選項目,有任何評比結論之記錄,其評選過程是否符合本案投標須知第五條第一點「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及權重,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實不得而知,是申訴廠商質疑本案評選結果之適法性,難認無理。而認招標機關對得標廠商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評選過程具有程序不公開之瑕疵。
參、綜上所述,得標廠商以不正之方法,委請任職○○公司之○○○技師代表出席簡報會議,並擔任本案之協同計畫主持人及檢查員等執行技師職務要職,使人誤信○○○技師亦屬得標廠商之技師,實則○○○技師專職於○○公司依技師法第7條及管顧條例第13條並不得為得標廠商為任何技師業務,遑論協同計畫之主持且任職檢查之重要工作,是以○○○技師已涉及違反技師法第7條及管顧條例第13條之規定,將有被停業、廢止執照等處分之虞,而恐將影響本案之計畫之進行,且本案之評審會議就得標廠商服務建議書之多方缺漏,亦未差別審酌,顯悖於公共利益。祈請 貴會:
(一) 撤銷招標機關決標,改列申訴廠商為第一優勝廠商,並改決標於申訴廠商。
(二) 且為維護申訴廠商及公共利益於申訴程序完成審議前,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並請查明本案是否有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等違法之情事,以維法治。
申訴廠商103年11月4日補充理由(二)書狀意旨:
一、 本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協同計畫主持人○○○測量技師,並非以其執業機構之執業技師名義擔任「協同計畫主持人」,其所為業已違反技師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受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等處分:
(一) 依技師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如有違反,則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而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受有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等處分。
(二) 次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工程技字第10300359100號函(下稱「本案工程會函釋」)「他公司技師『經其執業機構同意』,並以『其執業機構之執業技師名義』擔任協同計畫主持人,屬分包性質,尚符技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於他公司技師未經其執業機構同意或未以其執業機構之執業技師名義擔任協同計畫主持人,則違反技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甚明,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受有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等處分。
(三) 惟查,○○國土測繪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測量技師,卻以本案投標廠商○○公司執業技師之身份,於本案擔任協同計畫主持人,此有○○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建議書可資佐證,違法事證詳如下述:
1. 於該服務建議書並未載明○○○測量技師係以○○國土測繪有限公司之名義擔任協同計畫主持人,此行為更已足使評審委員認定○○○測量技師係以○○公司名義擔任本件標案之協同計畫主持人。
2. 綜觀○○公司之陳述意見內文,亦未見○○公司同意○○○測量技師參與該計畫之資訊。
(四) ○○公司就以他公司(○○公司)執業技師○○○擔任協同 計畫主持人一事辯稱僅屬諮詢而無違反技師法第7條之規定,顯不可採:
1. ○○公司屢屢以工程會90年11月30日(九十)工程企字第90046010號「該技師如另以部分辦公時間兼任執行業務以外之顧問職務或提供諮詢,尚難謂違反本法」辯稱其所為適法。
2. 然○○公司及○○○測量技師之行為態樣與工程會上述該函關於「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兼任「其他非屬營造業」顧問之情形有別,此有本案工程會函釋可資參照。蓋因○○公司及○○公司「均屬測繪業」之顧問公司,自與工程會90年11月30日(九十)工程企字第90046010號所示「不同業別」兼任之情形有別。
3. 依○○公司服務建議書所載,協同計畫主持人之工作包含以下事項,自非僅為諮詢:
(1) 提供計畫執行相關之技術諮詢;
(2) 協助各測量班工作執行;
(3) 依工作時程辦理各階段一級成果檢查;
(4) 進度通報
○○○技師之工作內容含括技術諮詢、工作執行、成果檢查、進度管控通報等全面性工作內容,顯係關鍵執行人員,絕非兼任或顧問諮詢可達成,此參○○公司服務建議書,可為明確佐證。
綜上所述,○○○測量技師「未得其執業機構○○公司之同意」,且「以○○公司之名義」或「足以使評審委員誤認為係以○○公司名義」擔任本案協同計畫主持人,工作內容包含與計畫執行相關之技術諮詢、成果檢查、進度通報等與計畫執行重要相關之內容;並以○○公司之名義參加本案之評選委員會,參與○○公司之簡報說明及綜合詢答事項,客觀上其所提供之專業意見及服務,應認其已涉執行技師業務,而有違反技師法第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及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受有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等處分,一旦○○○測量技師遭到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等處分,以其在服務建議書中擔綱工作之全面性及重要性,勢必令整體計畫之執行停頓,危害公眾權益及政府威信甚鉅。
二、 ○○公司違法使其他執業機構○○公司之技師,擔任本案協同計畫主持人,實已構成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並有違約之可能:
(一) ○○公司與○○公司就本案之參與,應屬共同投標,而有違本案投標須知第8條第3點不允許共同投標之規定:
1. 依本案投標須知第8條第3點明訂,本採購案不允許共同投 標。
2. 查本案得標廠商○○公司以○○公司之○○○測量技師擔任 協同計畫主持人,參與技術諮詢、成果檢查、進度通報等與計畫執行重要相關之內容。
3. 而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下稱「管顧條例」)第13條之規定,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是以○○○測量技師需以○○公司專任技師之身份從事該計畫,方屬適法。
4. 綜上所述,顯見○○公司與○○公司具有共同協力承攬本案之真意,而使其專任技師分任計畫主持人及協同計畫主持人。然○○公司自始未將○○公司列名於服務計畫建議書或表明○○○測量技師為○○公司之技師,顯係為規避本案投標須知第8條第3點,本採購案不允許共同投標之規定之脫法行為,應屬違法無疑。
(二) 退一步言,縱認○○公司與○○公司並無共同投標之意思,則○○公司所為應屬以○○公司代替其部分資格之分包行為,亦有違反本案投標須知第8條第2點規定之疑義:
1. 依技師法第7條第2項、管顧條例第13條及工程會本案工程會函釋「…得標後即應將服務建議書納入契約,並依契約執行,不能僅為掛名,否則違約…」之意旨,且工程會為防止計畫主持人等掛名情事,亦訂頒「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等規範,明定技師如未到場執行業務將受相當處置。
2. 是以○○公司將○○○測量技師列入服務建議書中,得標後因該服務書已納入契約,○○○測量技師僅得以○○公司之執業技師身分到場執行業務方為適法履行合約。
3. 而依本案工程會函釋之意旨「協同計畫主持人」如非投標廠商內部人員,而係以他公司執業技師名義擔任者,屬採購法第67條規定之分包性質。
4. 故○○公司以他公司(○○公司)執業技師○○○,擔任協同計畫主持人,就負責本案之計畫執行相關之技術諮詢、成果檢查、進度通報等工作參照工程會本案工程會函釋之意旨即屬採購法第67條規定所稱之分包,然查本件招標文件並無任何得以分包之規定,是以○○公司所為,應已違反本案投標須知第8條第2點不得分包之規定。
(三) 甚且果如○○公司陳述意見書所述「協同計畫主持人(即○○○測量技師)僅提供計畫執行相關之技術諮詢。依上開架構○○○測量技師於本案僅係屬顧問性質而非專任」,則○○公司所為已有違反本案契約之可能:
1. 參照本案工程會函釋之解釋「本案廠商服務建議書既已將『協同計畫主持人』列名在人員組織架構表,並提供計畫執行之技術諮詢,得標後即應將服務建議書納入契約,並依契約執行,不能僅為掛名,否則違約。」且工程會為防止計畫主持人等掛名情事,訂頒「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等規範,明定技師如未到場執行業務將受相當處置。
2. 查,依○○公司服務建議書所載,協同計畫主持人之工作包含以下事項,自非僅為諮詢:
(1) 提供計畫執行相關之技術諮詢;
(2) 協助各測量班工作執行;
(3) 依工作時程辦理各階段一級成果檢查;
(4) 進度通報
3. 惟查,○○公司於回覆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昱工字第1030915號函(下稱「○○回覆函」)說明「○○○測量技師並非本公司專任測量技師,僅受邀於本案擔任協同計畫主持人,提供技術諮詢顧問屬顧問性質,並非實際參與地籍圖重測工作之人員」,又於陳述意見書中表示「協同計畫主持人(即○○○測量技師)提供計畫執行相關之技術諮詢。」顯與服務建議書不符。
4. 據上事證,○○公司有事實上不能履約之可能:
(1) 蓋因○○○測量技師如未實際參與地籍重測工作,應如何履行服務建議書所載之一級成果檢查、進度通報等工作內容。是以如○○公司陳述意見及○○回覆函所述,則○○公司所為應屬未依服務建議書內容執行,顯屬違約。
(2) 如○○公司欲依服務建議書所載使○○○測量技師提供相關服務,則參照技師法、管顧條例及本案工程會函釋之意旨,○○○測量技師均須以「○○公司」之名義,代表「○○公司」公司為之,此一共同服務態樣,涉及採購法第25條所稱之共同投標或第67條所稱之分包情形,兩者均違反本案之投標須知。
(3) 況承前所述,○○○測量技師於本案之行為,涉及違反技師法第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之禁止行為及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受有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等處分之可能,如○○○測量技師受有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等處分,○○公司勢將不能依服務建議書所載提供服務。
(四)綜上所述,得標廠商○○公司以不正之方法,委請任職○○公司之○○○測量技師代表出席簡報會議,並擔任本案之協同計畫主持人等執行技師職務要職,卻為規避投標須知之禁止共同投標、分包之規定,自始未顯示○○○測量技師為○○公司之執業技師,此一涉及契約履行之重要資訊,顯悖於公共利益,影響採購之評選,已構成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並有違約之可能。祈請 貴會依法卓處。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一、程序事項之陳述:
(一)103年8月18日辦理評選作業。
(二)103年8月27日通知評選結果。
(三)103年9月11日決標及簽約。
(四)申訴廠商於103年9月17日(103)厚測字第091703號函,以 副本向本所提起異議,其異議送達招標機關之日期為103年9 月18日。
(五)申訴廠商於103年9月18日(103)厚測字第091801號函,以 正本向本所提起異議,其異議送達招標機關之日期為103年9 月19日。
(六)本所於103年9月26日以清地二字第1030012575號,作成 異議處理結果送申訴廠商。
(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103年10月6日(103)厚測字第100602號函提出申訴。
二、實體事實之陳述
(一)查本案103年8月5日開標,計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投標,經審查後,此2家廠商所送文件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另依據補充投標須知規定,分別以本所103年8月13日清地二字第10300106981號函及同日1030010698號函通知廠商103年8月18日辦理評選作業 。
(二)評選結果以本所103年8月27日清地二字第10300113701號函通知廠商,○○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綜合評選優勝名次第1名。
(三)103年9月11日決標公告並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約完成。
(四)本案於103年8月18日辦理評選事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評選當日出席及簡報人員為王○○、蔡○○、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出席及簡報人員為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申訴內容為○○○技師應屬禎衡國土測繪有限公司專任職業測量技師,非屬○○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出席評選簡報,認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違反技師法第七條及採購法公平競爭之精神。
(五)本所前以103年9月19日清地二字第1030012511號函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申訴廠商)所提異議予以說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103年9月22日昱工字第1030915號函復說明該公司所提送服務建議書所列工作人員均為該公司員工,無聯合承攬情事,另○○○技師非該公司專任測量技師,僅受邀擔任協同計畫主持人,提供技術諮詢屬顧問性質。
(六)本所以103年9月26日清地二字第1030012575號函復異議廠商○○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認為出席簡報之○○○技師為兼任性質,本案顯無不當限制競爭或違反法令情事。
(七)查「103年度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樁位重置地籍圖重測計畫」勞務採購招標文件補充投標須知第3條第2項:「需現場辦理簡報詢答,廠商得派員參加,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以服務建議書評分,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投標須知內容並未限制簡報人員之資格,○○○技師參與部分簡報,顯未違背招標內容,且評選委員主要係就服務建議書內容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所提出內容(工作實績、創新、單價分析等等事項)進行評分。又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03年度土地重測委外計畫服務建議書第24頁人員組織架構,計畫主持人(即許○○測量技師):負責工作執行、進度掌控、人員管理、各技術事項之協調與督導,對於計畫目標之達成負完全責任。協同計畫主持人(即○○○測量技師):提供計畫執行相關之技術諮詢。依上開架構○○○測量技師於本案係屬顧問性質而非專任,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工程企字第90046010號函示,「…該技師如另以部分辦公時間兼任執行技師業務以外之顧問職務或提供諮詢(例如出席會議),尚難謂違反本法..規定」是以,○○○測量技師參加評選案部分簡報及為協同計畫主持人並無違反技師法第7條第二項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之規定。故本案既經審核廠商所送資料與招標文件規定相符,評審委員亦就該公司所提送服務建議書內容及資料進行評選,投標須知亦無載明限制廠商出席人員資格,自無不當限制競爭或違反法令之情事,無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情形。
招標機關103年11月21日補充陳述意見(二)意旨:
一、程序事項之陳述:
(一)103年11月6日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案件預 審會議筆錄。
(二)本所103年11月17日清地二字第1030015145號函報請臺中 市政府函轉請示函文
(三)臺中市政府103年11月25日府授地測一字第1030240191號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文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2月26日工程技字第10300413170號函文
二、實體事實之陳述:
(一)本案測量技師○○○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邀請擔任協同主持人,僅提供技術諮詢屬顧問性質,本案顯無不當限制競爭或違反法令。
(二)本案依103年11月6日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案件預審會議筆錄,請招標機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函釋。依本所103年11月17日清地二字第1030015145號函報臺中市政府函轉請示,依臺中市政府103年11月25日府授地測一字第1030240191號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2月26日工程技字第10300413170號函說明:「..經本會103年11月18日工程技字第10300359100號函復在案」
(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1月18日工程技字第10300359100號函說明二之(一):「..應視該案招標文件有無載明該項工作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規定。」,查「103年度臺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樁位重置地籍圖重測計畫」勞務採購招標補充投標須知,服務建議書僅要求列出工作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並無要求設置協同計畫主持人,係屬○○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邀請測量技師○○○擔任協同計畫主持人提供技術諮詢,尚無違反招標文件規定。
(四)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1月18日工程技字第10300359100號函說明二之(二) :「..協同計畫主持人,是否可以非專任;且是僅提供技術諮詢的顧問性質,應視該案招標文件是否有要求協同計畫主持人必須專任」。依本案文件招標,並無要求協同計畫主持人必須專任,故無協同計計畫主持人必須專任之疑義。
(五)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1月18日工程技字第10300359100號函說明二之(三):「..尚符技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即本案測量技師○○○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邀請擔任協同計畫主持人提供技術諮詢,顯未違反技師法之規定。
(六)綜上所述,本案招標文件,並未要求設置協同計畫主持人,無協同計畫主持人之作業規範事項,即無協同計畫主持人必須專任之疑義,又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他公司經其職業機構同意,並以其執業之執業計師名義擔任協同計畫主持人,屬分包性質,尚符技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故本案招標自無不當限制競爭或違反法令之情事,無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情形。
判斷理由
一、 查申訴廠商所提本件申訴之理由略以:得標廠商服務建議書團隊中納用違反技師法第7條第2項的○○○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之規定,其所為應已構成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等語。招標機關則以:○○○測量技師參加評選案部分簡報及擔任協同計畫主持人,為兼任性質,並無違反技師法第7條第2項,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之規定。本案既經審核廠商所送資料與招標文件規定相符,評審委員亦就該公司所提送服務建議書內容及資料進行評選,投標須知亦無載明限制廠商出席人員資格,自無不當限制競爭或違反法令之情事,無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情形等語置辯。
二、 本件之爭點在於:得標廠商是否具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即得標廠商依勞務採購招標補充投標須知第2條之規定提出「服務建議書」,並自行於「服務建議書」中增加服務團隊,在人員組織架構增列「協同計畫主持人」,提供計畫執行相關技術諮詢、協助各測量班工作執行、依工作時程辦理各階段之一級成果檢查及進度通報,就該「協同計畫主持人」邀請專業技師擔任,是得標廠商在「服務建議書」中列名其他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之技師為「協同計畫主持人」,該「協同計畫主持人」出席評選程序之簡報詢答,是否違反法令而影響採購公正?經查,技師是否違反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而應受懲戒處分,依法需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委員會經懲戒程序,就技師擔任所屬公司執業技師期間、與其他公司簽定之顧問聘任合約等事實,調查相關證據始能認定,而被付懲戒之技師得到場陳述意見、提出答辯、得請求覆審,受有程序之保障,故就「協同計畫主持人」○○○測量技師,是否違反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乙節,應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認定,尚無從遽認本件有違反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情形。且技師法之立法目的乃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利益,建立專業技師制度,提升技術服務品質,健全專業技師功能而設(技師法第1條參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乃為健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管理,提高工程技術服務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而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條參照),是如僅因違反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即據以推斷影響採購公平,屬違反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尚有速斷之虞。本件就得標廠商以其他執業機構之技師為「協同計畫主持人」是否違反技師法第7條第2項之爭議,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103年11月18日工程技字第10300359100號函,回復申訴廠商103年10月13日(103)厚測字101031號函,認:「他公司技師經其執業機構同意,並以其執業機構之技師名義擔任協同計畫主持人,屬分包性質,尚符合技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是本法主管機關業就本件具體個案情形,予以認定屬分包性質,尚符合技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是難認本件得標廠商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違反法令行為。再者,本件勞務採購招標補充投標須知第2條,就「服務建議書」之「工作人員學、經歷及專長」項目,僅要求廠商依主持人、作業人員分別敘明,包含相關進修訓練、考試及格、技師或教授資格、從事地籍圖重測經驗、曾任職公職之職等及工作經歷,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無「協同計畫主持人」此一項目,亦無要求專任技師擔任之規定,是本件乃得標廠商自行增加此一工作人員項目,又「服務建議書」之性質,乃廠商得標後,需納入契約,並依約執行,如嗣有未能執行之情形即屬違約,應依採購契約雙方約定違約事項處理,又勞務採購招標補充投標須知第3條第2項規定,需現場簡報詢答,廠商「得」派員參加,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以「服務建議書」評分,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並未強制廠商需派員參加現場簡報詢答,如未參加者,依「服務建議書」評分,且不得以此影響廠商投標文件之有效性,故本件尚難僅因得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增列「協同計畫主持人」,以其他執業機構技師充任,而該「協同計畫主持人」出席現場簡報詢答,即遽認影響採購公平,而違反本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三、 再查,系爭採購案因其計畫之特殊性,採取限制性招標,並另行組成評審委員會以決選優勝廠商,且明定評審委員會之評分方式及標準,其中工作團隊組織與作業實績佔評分標準之25分,廠商「服務建議書」與簡報答詢佔評分標準之14分,而未達70分者,即無入選資格等情,足見系爭計畫主持人乃至工作人員之實績與能力(含學經歷及專長),均為甄選廠商乃至其後訂約之重要內容,評審委員會對甄選廠商提出之工作人員實績及能力之評定,涉及其判斷餘地,如無特殊事由,當不得輕易否定評審委員所為之評選,故評選委員之評選,若無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資訊之判斷而有瑕疵,則尚難認定評選委員所為評選決定於法有違,本件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會議紀錄,評選委員組織合法,評選委員對於兩家投標廠商提問、建議及廠商答詢,均與本件採購案有關,且未違反任何法定之正當程序,申訴廠商指摘招標機關違反本法第6條之規定,對得標廠商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評選過程具有程序不公開之瑕疵云云,尚無足採。本件得標廠商投標文件之「服務建議書」,在組織架構表中,記載○○○測量技師擔任「協同計畫主持人」及兼任檢查員,並於服務建議書第65頁,提供○○○測量技師之技師證書與地籍測量資格證明書等個人資料,「服務建議書」內所提供之○○○測量技師資料並未有任何之錯誤或內容不實,投標當日○○○測量技師亦親自參與簡報說明,是投標廠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實無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與投標,更無造成假性競爭之行為,而違反本法確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之情事,故評選委員對於得標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內容所為之評選決定,並無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資訊之判斷而有瑕疵,應堪認定,評審委員為甄選廠商所為之評選結果,具有高度專業性,本件既查無其行使職權具有重大瑕疵、未充分斟酌相關事證、或以無關聯之因素為考量,或判斷係基於不正確之事證,故對評選結果之裁量判斷應予尊重。
四、 申訴廠商另主張得標廠商規避投標須知之禁止共同投標、分包之規定,惟並無提出任何事證可資證明得標廠商有何共同投標的事實,而空泛指摘得標廠商有共同投標,自不足採。另有關投標須知第8條第2點規定,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之資格代替,該規定所指乃為投標廠商資格以分包廠商代替之問題,並非禁止將本件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故本件並無禁止分包之規定,申訴廠商指摘得標廠商違反投標須知分包禁止顯有誤會,且本法第67條規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並未對分包行為明文禁止,是在招標機關於投標須知及契約未約定禁止分包情形下,係允許分包行為存在,申訴廠商所言,洵無足取。
五、 另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者,無本法第58條之適用,縱若機關有依本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之情形,乃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續行辦理,本法並無由「次」最有利標廠商遞補得標之規定,附此敘明。又有關申訴廠商請求依本法第82條第2項及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17條規定准予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乙節,按於完成審議前是否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核屬本會職權事項,申訴廠商尚不得據以為請求權基礎,本採購案經審尚無暫停採購程序進行之必要,爰予敘明。
六、 綜上所述,本案尚難認定得標廠商確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核與本法第50條第1項7款尚屬有間,原異議處理結果於法均無不合,應予維持;其餘兩造陳述與主張,均無礙前述之判斷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以敘明。
據上論斷,本件申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政府採購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 月 27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30
  • 發布日期: 2021-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