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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3040)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 (案號:103040)       
府授法申字第10400 號
申訴廠商 ○○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信義區○○○○○○○○○○○○
代 表 人 黃○○ 同上
代 理 人 蕭○○ 同上
代 理 人 詹○○ 同上
代辦機關 臺中市政府政消防局 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九路119號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廖○○
陳○○ 同上
同上
代 理 人 柯○○ 同上
上列申訴廠商因不服招標機關就「103年度中央補助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標案案號:103AA075)」採購案(以下稱系爭採購案)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104年 2月11日委員會議審議判斷如下:
主文
申訴駁回。
事實
緣申訴廠商○○股份有限公司參與「103年度中央補助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採購招標案,因不服招標機關「採購案規格書」項次2第4款規定「電池型式規格:……容量1500mAh以上」,申訴廠商經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後,復不服招標機關103年8月1日中市消預字第1030031823號暨103年8月4日中市消預字第1030032851號函異議處理結果,遂於法定期限內向本會提出申訴,並據招標機關陳述意見到會。
□申訴廠商申訴意旨
壹、請求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
貳、事實及理由
一、申訴事實:
(一) 本案「103年度中央補助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採購案(標案案號:103AA075)」規格書項次2(性能規格)的需求說明第4點規定「電池型式規格:……容量1500mAh以上」。非專業判斷標準,且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二)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異議回函(發文字號:中市消預字第1030031823號、中市消預字第1030032851號)。
二、申訴理由:
(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為國家標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電池規格,應從其規定: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依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又依據標準法第三條第五款:「國家標準:由標準專責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內政部消防署為消防設備認可專責機關,目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認可作業,以內政部消防署所公佈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為依據,由此得知,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從其規定。
又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第一章技術規範及試驗方式,第三項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六項,與第九項(條文詳表一),住警器動作與其電池使用年限,在認可作業上,皆非直接以電容量作為認可基準,而是同時考量「警報器構造」、「警報器動作電壓」與「警報器消耗電流」,進行住警器之認可作業。
另外,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根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13853章火警探測設備」(節錄如附件一),其中關於各種探測器的規範,皆會同時明示使用電壓範圍與額定電壓電流值,反觀本標案的採購規格,僅就電池的電流與時間乘積(電容量單位為mAh,為毫安培與小時的乘積)單獨進行規範,忽略電池電壓值對住警器的影響。
在公開招標文件規範中,電子用品、電器產品之招標,都同時具備電流及電壓的規定,並無單獨只針對電流或電壓其中一項規定的方式。
本標案在電池型式規格一項規定「容量需達1500mAh以上」,僅就電流與時間進行規範,忽略動作電壓,既不符合專業判斷,也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在電池規格中,納入電壓值,改採伏特安培小時(VAh)較為適當。
表一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部分條文
條號 內文 說明
第一章第三項第一款(構造與功能) 應能確實動作且易於操作、附屬零件易於更換。
1.住警器在下列(1)或(2)之情況中,應能確實持續發出警報:
(1)外部電源者:以額定電壓之±10%範圍內變動時(變動範圍有指定時,以該變動範圍為準。)
(2)內置電池者:以住警器設計動作電壓之上下限值範圍內變動時。
2.住警器之消耗電流不得超過該住警器之設計範圍。
3.需更換保險絲之住警器應置備更換用之保險絲。 試驗住警器能否確實動作,是檢測每一個住警器在其設計動作電壓與消耗電流範圍內,是否能確實動作,而非檢測在電容量變動範圍內,住警器是否動作。
第四項 住警器電池使用期限在正常使用及定時檢測(每月1次,每次10秒之檢測頻率)狀態下,應有3年以上之使用期限,在型式認可申請時應附有電池容量計算書,並應考量下列設計需求:
(1)一般監視狀態之消耗電流。
(2)非火災警報之消耗電流。
(3)檢測時之消耗電流。
(4)具有供給附屬裝置電源者,其連接該附屬裝置中監視及動作狀態之消耗電流。
(5)電池之自然放電電流。
(6)其他設計中必要之消耗電流。
(7)設計安全餘裕度(安全係數)。 1. 以「使用年限」作為電池電力的規定依據,而非電容量。
2. 型式認可申請時,所檢附的是電池容量的「計算書」,非直接提供電池容量值。
(電容量單位:mAh,為消耗電流與時間的乘積)。
3. 型式認可申請時,應考量消耗電流的設計需求,無電池容量值。
第五項 電池之使用期限依電池製造者建議之消耗電流計算之。 電池使用期限,將視消耗電流有所不同。
第六項 電池耗盡警報之動作電壓下限值,應在住警器有效動作電壓下限值以上,且於電池耗盡警報動作後,如發生火災警報應能維持正常警報音(70dB以上)至少4分鐘以上。 以「動作電壓」作為電池耗盡時,住警器應如何的標準,而非以「電容量」作為規定。
第九項 製造商設計之使用期限超過3年,或產品本體自主標示使用(汰換)年限超過3年者,則依上揭4至8項採對應之電池容量計算或放電時間進行實測確認。 確認電池使用期限,是依據(1)電池容量計算:消耗電流與時間乘積;(2)放電時間進行實測。並無直接以電容量值作為依據。
(二)「電池容量1500mAh以上」之規定,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由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內政部消防署委託實施認可業務之機構)網站公告可見(http://www.cfs.org.tw/index.php?select=singleagree_view&eq_no=RD),取得型式認可的所有廠牌之住警器中,配用鋰電池之廠牌皆有註明電池容量,而所列電池容量達1500mAh以上之廠牌,雖達三家以上,但僅限設計採用3V電池的住警器;設計採用9V電池的住警器,電池容量一律未達1500mAh,換言之,本標案僅限使用3V電池的住警器廠牌才符合投標規定!試問從何項專業判斷或國家標準規定,可判定設計採用9V電池之住警器劣於使用3V電池之住警器,而需排除在本標案採購之外?
再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三點:「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於兩份異議回函(發文字號:中市消預字第1030031823號、中市消預字第1030032851號)中,皆以「已超過3家以上」為由,認為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本公司認為此項回覆,與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三點不符。
根據上述說明理由,電池容量非判斷住警器品質的標準,更非電池品質優劣的判斷基準,也無法說明採用9V電池的住警器劣於使用3V電池的住警器,因此,本公司認為「電池容量1500mAh以上」之規定,逾機關所必須者,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
表二 國內已經型式認可之獨立警報器
廠牌 產地 型號 型式
種類 額定電壓(VDC) 額定電流(mA) 電池型式規格
(廠牌/種類/型號/電壓/容量) 安裝方式
CD 國產 CD-189 光電式 3 80 LISUN/鋰電池/CR123A/3V/1500mAh、
FDK/鋰電池/CR17450E-N/3V/2600mAh 壁面/天花板
昌龍 國產 CL-189 光電式 3 80 LISUN/鋰電池/CR123A/3V/1500mAh、
FDK/鋰電池/CR17450E-N/3V/2600mAh 壁面/天花板
良豪 國產 SD-200 光電式 9 20 金頂/鹼性/MN1604 6LR61/9V、勁量/鹼性/6LR61/9V、Panasonic/鹼性/6LR61T/9V、Sony/鹼性/6AM6-B1A/9A、TOSHIBA/鹼性/6LF22GR/9V、i-NENO/鋰電池/Lithium_1/9V/- 壁面/天花板
Z.SAFE 國產 TF-001 光電式 3 400 FDK/鋰電池/CR17335E-N/3V/1600mAh 天花板
Kidde 大陸 i9040 離子式 9 30 DURACELL/鹼性/MN1604/9V、
GOLD PEAK/鹼性/1604A/9V、
增列ULTRALIFE牌型號U9VL-J-P鋰電池/9V/1200mAh 壁面/天花板
kidde 大陸 0301 光電式 9 30 DURACELL/鹼性電池/MN1604/9V、
GOLD PEAK/鹼性電池/1604A/9V、
ULTRALIFE/鋰電池/U9VL-J/9V/1200mAh 壁面/天花板
SYSTEM SENSOR 大陸 HS-TV210 光電式 3 100 Panasonic/鋰電池/CR-2/3AZ/3V/1600mAh、Panasonic/鋰電池/CR-123A/3V/1550mAh、Energizer/鋰電池/EL123/3V/1500mAh 壁面/天花板
SYSTEM SENSOR 大陸 HS-TV510 定溫式 3 300 Panasonic/鋰電池/CR-2/3AZ/3V/1600mAh、Panasonic/鋰電池/CR-123A/3V/1550mAh、Energizer/鋰電池/EL123/3V/1500mAh 壁面/天花板
YAMATO PROTEC 日本 YSA-610 光電式 3 300 日立maxell/鋰電池/CR17450/3V/2600mAH 壁面/天花板
Panasonic 日本 SH32717802 光電式 3 300 Panasonic/鋰電池/SH38455520/3V/1600mAh 壁面/天花板
Panasonic 日本 SH32427802 光電式 3 300 Panasonic/鋰電池/SH38455520/3V/1600mAh 壁面/天花板
Panasonic 日本 SH32127802 定溫式 3 300 Panasonic/鋰電池/SH38455520/3V/1600mAh 壁面/天花板
Panasonic 日本 SH28455K802 光電式 3 300 Panasonic/鋰電池/SH38455520/3V/1600mAh 壁面/天花板
Panasonic 日本 SH28155K802 定溫式 3 300 Panasonic/鋰電池/SH38455520/3V/1600mAh 壁面/天花板
NITTAN 日本 CRH-1A-TW 定溫式 3 300 Maxell/鋰電池/CR17335E-N-CH2-NS/3V/1750mAh、FDK/鋰電池/CR17335 WK150/3V/1600mAh 壁面/天花板
NITTAN 日本 KRH-1A-TW 光電式 3 300 Maxell/鋰電池/CR17335E-N-CH2-NS/3V/1750mAh、
FDK/鋰電池/CR17335 WK150/3V/1600mAh 壁面/天花板
HOCHIKI 大陸 SS-2LS-10HC 光電式 3 300 Pansonic/鋰電池/CR-2/3AZC23P/3V/1600mAh 壁面/天花板
HOCHIKI 日本 SS-FL-10HC 定溫式 3 300 Panasonic/鋰電池/CR-2/3AZC23P/3V/1600mAh 壁面/天花板
HOCHIKI 日本 SS-2LP-10HCP 光電式 3 30 Panasonic/鋰電池/CR-2/3AZC23P/3V/1600mAh 壁面/天花板
能美 日本 FSLT010-B 定溫式 3 300 FDK/鋰電池/CR17335E-N-CN3/3V/1600mAh、HITACHI/鋰電池/CR17335 WK210/3V/1750mAh 壁面/天花板
能美 日本 FSKT220-B 光電式 3 300 FDK/鋰電池/CR17335E-N-CN3/3V/1600mAh、HITACHI/鋰電池/CR17335 WK210/3V/1750mAh 壁面/天花板
能美 日本 FSKJ206A-B 光電式 3 50 SANYO/鋰電池/CR17450E-R/3V/2400mAh、SANYO/鋰電池/CR17450E-N/3V/2600mAh、HITACHI/鋰電池/CR17450WK21/3V/2400mAh 壁面/天花板
FENWAL 日本 SF22H 定溫式 3 330 Pansonic/鋰電池/CR-2/3AZ/3V/1600mAh 壁面/天花板
FENWAL 日本 SF12A 光電式 3 300 maxell/鋰電池/CR17450/3V/2600mAh 壁面/天花板
共12個廠牌申請通過鋰電池使用。
申訴廠商103年9月15日補充理由(一)書狀意旨:
一、 事實一:「實體事項之陳述」第二點第一項,「……本局係基於實務執行需求,採用鋰電池產品(使用年限較一般鹼性電池長)……為確保鋰電池性能品質並利辦理採購驗收程序,故於規格中明訂電池電容量低標……」
補充說明: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訂立之採購規格,係增加國家標準外無意義之縮限。
(一)經查內政部消防署訂立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其中並無僅就電池電容量作出單一的規定。
(二)住警器之規範,應就法規及專業機構審核認定為準,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於陳述中亦認同,其本身並非住警器之法定認可專業機構,不應擅自判斷規定的合理性。
綜上所述,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於採購規格中,擅自限縮增訂電池電容量之限制,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既非專業認可機構,卻縮限專業機構─內政部消防署所訂立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中所無之規定。該限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二、 事實二:「實體事項之陳述」第二點第一項,「……本局係基於實務執行需求,採用鋰電池產品(使用年限較一般鹼性電池長)……為確保鋰電池性能品質並利辦理採購驗收程序,故於規格中明訂電池電容量低標……」
補充說明:電池容量並非無法作為,判斷電池性能及標的主產品(住警器)品質好壞的專業標準;電容量之規定,無利於辦理採購驗收程序。
(一) 對於不同電壓的電池,無法用安培小時來代表容量,比如一個12V、20Ah的電池,與一個15V、20Ah的電池,哪怕都是20Ah,供給相同功率負載,設備都能正常工作,但持續時間是不一樣的,所以,標準容量應該以瓦特為單位。
例如:一個設備能支持12V,也能支持24V,用一個12V(20Ah)電池供電,能提供一個小時,那麼用兩個串聯會變成24V(20Ah),其中安陪小時沒有增加,但持續時間會長一倍,所以,容量此時應考慮為電池所容納的功率,而不能單純考慮為安培小時。
W(瓦特)=P(功率)*T(時間)=I(電流)*V(電壓)*T(時間)
這樣討論電池容量才有實際意義,否則可能出現一只手機電池,還比車用電瓶電池容量大的說法,這顯然不科學。
(二)經實際訪查市場,市售警報器中,多數鋰電池本體上方,皆未標示電池容量,於型式認可書上,亦無提及電池電容量,而於本標案中,也沒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電池電容量之證明。既無法於鋰電池本體、形式認可書上查看電容值,又無法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電池電容量之證明(參見附件一:採購案規格書),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卻聲稱,訂定1500mAh以上之規定,是為便利辦理採購驗收程序。試問該局如何於審標時,判定合格廠商?電容量1500mAh以上之規定,何由來有利辦理採購驗收程序?
(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於陳述意見書附件二所附之資料,為不完整之資料,內容夾雜鹼性電池、鋰電池、以及外部電源供電的警報器,本公司就其提供之資料為基礎,補充其不足並增列一欄「電源供應」(參見附件一),此資料同樣公開於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網站公開揭示資料中。
三、 事實三:「實體事項之陳述」第二點第二項,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就電池電容量應達1500mAh以上之規定,經查國內外已超過3家以上。
補充說明:電容值達1500mAh以上者,皆為3V電池,電壓為9V者,皆一率未達1500mAh以上。
(一) 經查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網站公開揭示資料中,電容量達1500mAh以上者,全數皆為3V電池,9V電池電容值達到1500mAh以上的數量為零家!本標案的招標文件中雖未限制使用9V的警報器不能投標,但經查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網站公開揭示資料中,電容值達1500mAh以上的電池,事實上只有3V電池能合乎此規定,訂定「電容值達1500mAh以上」之規定,似乎有意將配用9V電池的警報器廠牌,排除在本標案外,而該機關又無法給予合理說明,因此,質疑該機關是否變相限制競爭。
(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不應以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即認定無限制競爭之虞。
四、 事實四:「實體事項之陳述」第三點,其他縣市已完成採購,顯見該規格並無不當。
補充說明:採購程序完成與否,與採購規格是否不當,無關聯性「完成採購程序」與「規格有無不當限制」並無關聯性存在。政府採購法,對於疑義、異議與申訴之提起,皆有明文規範,如提起時間限制,公告金額以下者,不得提起申訴,亦或廠商以口頭提出異議,而機關未作成紀錄等,根據以上種種可能,如以「完成採購程序與否」作為標案規格是否不當之標準,難以信服於人。
五、 事實五:「實體事項之陳述」第四點,「……申訴廠商標價亦非底價以內最低標,縱審查結果為合格標亦非本案可得決標之對象,是以本案之審標結果應無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情事……」
補充說明:錯誤的招標規格,將優質的產品排除在外,已損害公共利益與廠商權利。
(一)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本公司縱非為得標廠商,如認機關辦理採購,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亦能對本標案提出異議與申訴。
(二) 本公司所申訴之事項並非「價格」,而是採購程序最開始的「規格」,招標機關在一開始就訂定錯誤、有限制競爭且不公平的規格,將使優質產品排除在外,且損害廠商權利。
(三) 身為消防專業的政府機關,所制定出的種種規範,在社會上極具教示意義,尤其是對一般民眾而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所訂定的1500mAh之錯誤規定,若成為其他縣市的採購標準,就如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取臺北市與桃園縣的採購標準,當住警器安裝到民眾家裡,是否等同於教育民眾,日後採購警報器,如對品質性能有要求者,只要選購使用電池容量有1500mAh以上鋰電池的警報器就是最優良的產品?
(四) 本標案因沿用錯誤的採購規範,傷害的不只是廠商的權利,更導致社會上公共利益的損失-給予國人錯誤的觀念。
□招標機關陳述意旨:
一、實體事項之陳述:
(一)有關申訴事項第一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為國家標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電池規格應從其規定」乙節:
有關「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部分,係內政部消防署為要求住警器產品需符合相關性能而訂立之規範,以作為各廠商不同產品之共同認可基準,而本局並非法定之認可機構,故於採購規格明訂投標標的應符合內政部消防署「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之規定,並需取得內政部型式認可並經個別檢驗合格,且於本體張貼個別認可標示。鑑此,本局採購品項即已通過相關合格認可機構檢驗,符合相關國家規定標準,本局再就合格產品中,依實務執行需求之功能、效益,訂定相關採購規格,合於「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之相關規定。
(二)申訴事項第二點「電池容量1500mAh以上,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乙節說明如下:
1. 本局採購之住警器電池型式規格部分,本局係基於實務執行需求,採用鋰電池產品(使用年限較一般鹼性電池長),另經參考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認可機構)網站公開揭示資料,產品之鋰電池容量標示為1200mAh至2600mAh不等,為確保鋰電池性能品質並利辦理採購驗收程序,故於規格中明訂電池容量低標應達1500mAh以上,應屬合理規範。
2. 另有關電池電壓部分,本局招標規格並無限制3V或9V產品,僅就電池容量低標應達1500mAh以上,以確保鋰電池性能品質並利於驗收程序標準,產品如能符合本局採購規格者均可參與投標,經查提供廠商包含國內及國外,且已超過3家以上,顯無逾機關所必須者,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情事。
(三)本項採購案係屬中央103年度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採購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本局參考其他縣市之類似採購案規格部分,亦同樣明訂電池容量達1500mAh以上之項目,且均已完成採購程序,顯見該項規格並無不當限制,併予說明。
(四)本案決標原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以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103年08月05日開標計有4家廠商投標,當日開標結果以易○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為底價以內最低標且標價未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或顯不合理之情形,由主持人宣布決標。申訴廠商標價亦非底價以內最低標,縱審查結果為合格標亦非本案可得決標之對象,是以本案之審標結果應無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情事,且其投標規格確實與本局招標文件不符。
(五)檢陳相關卷證一份供參。

判斷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查申訴廠商係於103年7月25日以未具函號之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招標機關以103年8月1日中市消預字第1030031823號函覆申訴廠商,招標規格鋰電池容量低標應達1500mAh以上,並無限制廠商投標,異議處理結果駁回。又,申訴廠商復於103年7月31日以未具函號之書面提出異議,內容除再次重申前揭7月25日函對於鋰電池容量異議內容外,增加對於投標前勘查履約地點、採購須知規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採購契約第五條,卻允許以不可撤銷信用狀支付外國廠商契約價金,表示異議,雖招標機關再度於103年8月4日以中市消預字第1030032851號函覆處理結果,惟招標機關對於申訴廠商提出之鋰電池容量異議內容雖仍再予以函覆,揆諸其函文意旨,係重申103年8月1日中市消預字第1030031823號函覆旨意,無重新為實體上之審查並有所處置,並非另一行政處分,針對鋰電池容量異議函覆應為重複處分,不生法律上任何效果,合先敘明。
二、 次查,由申訴廠商向本會提出申訴書之事實及理由觀之,其於補充申訴理由請求事項記載,「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但未提及原異議處理結果之函號,雖申訴廠商於申訴書提及中市消預字第1030031823號函及中市消預字第1030032851號函,惟其提出申訴理由書及補充理由書,內容均係不服招標機關「採購案規格書」項次2第4款規定「電池型式規格:……容量1500mAh以上」,對於招標機關103年8月4日以中市消預字第1030032851號函覆,有關投標前勘查履約地點、採購須知與採購契約第五條等情,並未提出任何申訴理由,且於103年9月17日採購申訴審議預審會議中,申訴廠商亦確認本次申訴標的僅限於不服招標機關「採購案規格書」電池規格部分,未及於其他部分,並經載明筆錄在卷可稽,本會僅就103年8月1日中市消預字第1030031823號函異議處理結果是否適法為實體審議。
貳、 實體部分
一、 查申訴廠商所提本件申訴之理由略以:招標機關之採購規格,限定電池容量1500mAh以上之規定,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而應予撤銷云云等語。招標機關則以:機關依實務執行需求之功能、效益,訂定相關採購規格,另為確保鋰電池性能品質並利辦理採購驗收程序,故於規格中明訂電池容量低標應達1500mAh以上,應屬合理規範,合於本法第26條第1及第2項之規定,並無違失等語置辯。
二、 申訴廠商雖指陳:依本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而內政部消防署為消防設備認可專責機關,目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作業,依內政部消防署所公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規定,故招標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從其規定。而依前揭認可基準之規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動作與其電池使用年限,皆非直接以電容量作為認可基準,而是同時考量「警報器構造」、「警報器動作電壓」與「警報器消耗電流」,進行認可作業,故招標機關採購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電池規格,應依認可基準規定辦理,招標機關違反本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云云。惟按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法第26條第1項所稱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依標準法第3條之規定。」標準法第3條第5款規定:「國家標準係由標準專責機關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14條規定:「標準專責機關應將國家標準審定稿報請經濟部核定公布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是本法第26條所指之國家標準,應指標準專責機關所訂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惟「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為內政部101年11月14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108247532號函公告訂定,由內政部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制訂「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規範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及實驗方法,而「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之法源依據為消防法,是「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應屬行政規則,是針對執行消防法第12條職務之細部規範,申訴廠商認如違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即屬違反本法第26條之規定,尚嫌速斷。再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為消防法之附屬法規,其目的係為明訂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之認可試驗項目、方法與試驗設備,俾建立一致之試驗步驟與程序可供依循,以確保試驗品質,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各項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之認可標準(參見消防法第12條第5項之立法理由),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雖未就電池容量予以規範,惟其目的係為確保消防機具之品質,非為採購消防設備需求而設,故難以僅因招標機關於「採購案規格書」另針對電池容量有所需求,即遽認此規格要求違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申訴廠商指摘招標機關違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顯有誤解。故申訴廠商指摘招標機關違反本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尚嫌率斷,本會自難認招標機關有任何違反本法第26條第1項之處,自不能據此作為主張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之理由。
三、 申訴廠商另主張招標機關將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規定「電池容量1500mAh以上」之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導致所有9伏特電池的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因電池容量均未達1500mAh,均被排除在本標案採購之外,違反本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且依本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3點:「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招標機關以已超過3家以上為由,認為無違反前揭規定不符。按「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及「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本法第1條、第6條第1項、笫2項及第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可知,本法之立法目的,是為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並確保採購品質。是採購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而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確保採購之效益,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自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其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又本法第26條第1項所稱「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係指採購機關依其採購目的及其採購功能或效益之需求訂定招標文件,且合於正當理由,即符合同條第1項規定,而難認有違反同條第2項所定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
四、 經查,系爭財物採購契約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招標機關「採購案規格書」項次2第4款規定「電池型式規格:……容量1500mAh以上」,乃因採購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目前僅補助安裝於獨居老人等弱勢家庭,且考量日後更換電池之頻率及延長火災住宅警報器之使用年限等考量,基此,招標機關對系爭採購契約規格之考量,確係基於爾後更換、使用年限、使用對象之考量,故而對電池規格型式有所限制,以避免將來更換不易及施工之困難,因而制訂本採購規範,且依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認可之住宅火災警報器中,經確定至少有多家廠商(即CD、昌龍、Z.SAFE、SYSTEM SENSOR、YAMATO PROTEC、PANASONIC、NITTAN、HOCHIKI、能美、FENWAL)具生產容量1500mAh以上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能力,本案符合該規格投標廠商家數亦有3家以上,然依本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的技術規格,在目的或效果上是否有限制競爭,應以所定的規格有無逾越機關所需者來認定,而不以符合該規格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是系爭採購規格,確係基於招標機關之需求制訂,並無限制競爭之情形。次查,採用相同規格之機關並非僅招標機關,招標機關採用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鋰電池規格,103年度另有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消防局之採購規範中有關鋰電池之容量,亦與招標機關相同,各該採購契約皆以已完成採購程序。此外,申訴廠商於103年9月17日於採購申訴預審會議中亦自承,其仍可製造9伏特電壓,電池容量在1500mAh以上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僅警報器體積會變大而已,足證招標機關並無違反本法第26條第2項限制競爭之規定。申訴廠商主張系爭採購契約有違限制競爭之規定,限制9伏特電池的火災住宅警報器,因電池容量一律未達1500mAh而無法達到採購契約所訂規格致限制競爭效果云云,自不足採。
五、 綜上所述,本案招標機關訂定招標文件之採購規格,並無逾越機關所需,從而尚難認定其涉有不當限制競爭,核與本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尚無違誤,原異議處理結果關於此部分,應予維持;其餘兩造陳述與主張,均無礙前述之判斷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本件申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政府採購法第8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斷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 月 11日

 

 

本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本審議判斷者,得於本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依法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中市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30
  • 發布日期: 2021-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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